执行攻坚|17万元执行到位当事人寄锦旗致谢

法鼎开鉴 2023-11-24 17:45:36

11月22日

盐津县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包裹

这份包裹在刺骨的寒冬里显得格外温暖、格外耀眼

这份包裹是什么呢?

是一面鲜红的锦旗

为什么会收到这面锦旗?

这还得从一件执行案件说起……

案情简介

2013年,原告邬某与被告林某签订《木工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红河县美丽家园千户村建设点的所有木工人工工程进行承包,双方按照每月工程完工进度结算工程款。工程全面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余款12万元,事后,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于2016年5月起诉至本院,被告林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令被告林某支付原告邬某欠款12万元。

首次执行 案件终本

判决生效后,林某未履行义务,邬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通过线上调查、线下走访,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5月裁定“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恢复执行 执行完毕

2023年8月,执行干警发现了一条新线索,被执行人林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案款,立即通知申请人恢复执行。立案后,冻结林某名下的银行卡,并依法划扣12万元及迟延履行金5.14万元,案款顺利发放给申请人邬某,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申请人邬某向法院寄来写有“强制执行解民忧、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锦旗,真挚地表达了对执行干警尽职尽责、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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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是执行过程中,在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以穷尽手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又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

2、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3、终结本次执行与终结执行有什么样的区别?

终结本次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如果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及已经成功追加其他人为被执行人等情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则是执行程序就此结束。

4、什么是迟延履行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供稿:盐津法院执行局 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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