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医保断缴,居然可以享受待遇?!

源沅财税 2020-09-17 14:49:46

身边有社保的朋友,大家要注意了!最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件事关你我的社保大事。那就是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针对医保提出了六项主要工作任务:

1、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

2、落实参保缴费政策

3、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

4、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5、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6、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服务

其中,里面有4个很重要的规定,这次简单跟大家讲解:

1、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

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指出重复参保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提出了制度内重复参保、跨制度重复参保的处理原则。

2、明确了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

为避免参保人身份切换时出现待遇空白期,《意见》提出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3、明确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在缴费服务方面,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参保人参保情况。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力度,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不断提高参保缴费服务便利性。

并且,还明确了对于退费的处理原则,对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没有开始前重复缴费的可以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的参保关系不再退费,由于其参保关系没有终止,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待遇享受,以便于参保人根据自身就业状态变化,稳定连续享受待遇。其余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与相关部门确定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形。

4、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下面就结合医保常见的问题,给大家做一次解读:

1、如果自己重复参保了,到底可以享受哪一个?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2、如果自己是贫困户,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保城乡居民医保,该保留哪种关系?

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医疗保障部门留存备案。

3、灵活就业人员,短期参加职工医保,社保待遇有什么变化?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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