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雇主为雇员购买的意外险,能否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

浅显易懂商业 2024-06-13 12:17:52
关于雇主为雇员购买的意外险,能否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

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意外险理赔款不能冲抵雇主的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为“福利学说”,既把意外险理赔款作为雇员的福利,当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时,实际是作为一种福利发放给雇员,属于雇员的权益。当雇员遭遇人身伤害时,雇主无权要求雇员返还福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意外险理赔款冲抵雇主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

首先,民事赔偿原则应当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即受害者受到多大的损害,就应当填补多少的赔偿。如果不支持意外险理赔款抵扣雇主责任,意味着受害者可能获得双倍赔偿,对雇主来说不公平。

越来越多的案例显示,法院支持抵扣的比例越来越高。

下面来看这个案例。

【案件背景】

张师傅是北京市顺义区村民,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张某系张师傅之子。张师傅与村委会签订《村管护员管护责任书》,负责村生态林的管护。工作期间,张师傅在北山坡附近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出具诊断书,结论为:颅骨骨折。张师傅在医院住院16天后,因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查明,事发当日,十多个护林防火员在村委会开会,村书记和防火队长布置防火工作后,张师傅和其他防火员把六、七块护林防火宣传牌装到电动三轮车上,来到了北山坡位置。

电动三轮车停稳后,张师傅下车后拿起最后一块牌子,双手举着牌子往路边走,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仰面朝天,头东脚西倒在地上,手里的宣传牌砸在额头上了。

其他防火员发现他的后脑勺和脑门儿有流血的地方,后送至医院不治身亡。张师傅的家属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66万元。法院查明,村委会为护林防火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金额10万元。

【一审裁判】

法庭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师傅与村委会签订了《村管护员管护责任书》,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

张师傅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摔伤,并因此不治死亡,村委会作为张师傅劳务活动的直接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村民委员会给付张师傅家属各项费用66万元。村委会为护林防火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予以抵扣。

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裁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村委会在上诉意见中主张保险赔付金额应予以扣除的问题。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张师傅因从事管护工作所上意外保险赔付金额系因张师傅在履行工作内容过程中死亡所产生的补偿,该笔金额应从本案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未予以扣除不妥,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扣除保险已赔付10万元,村委会赔偿张师傅家属56万元。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意外险理赔款冲抵雇主赔偿责任的立场。

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在权衡各方利益后作出的选择,也反映了司法实践在这一问题上的倾向。从社会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来看,支持抵扣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平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益。

当然,这一判决结果也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保险理赔款都能冲抵雇主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如果雇主购买保险并非出于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目的,而是将保险视为一种员工福利,那么保险理赔款可能就不能抵扣雇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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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095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民事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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