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明确上岗身体检查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中提出的“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对电气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技能提出具体要求。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2、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
3、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
二、对作业现场的要求
生产条件指安全生产条件,它贯穿于电力生产的全过程,对于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起着关键的作用。我国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的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的安全标准,安全防护用品标准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哪些场所或施工车辆上应配备急救箱,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检查、补充和更换的具体要求以及根据实际工种需求、现场环境、季节特点,配备相应的、常用的急救用品。
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检查、补充或更换。
三、对作业措施的要求
作业措施是指电气作业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在这里突出强调了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组织措施。
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请、工作布置、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
2、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时,应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停电申请,由调度机构管辖的需事先向调度机构提出停电申请,方可安排检修工作。
3、在检修工作前应进行工作布置,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作业环境、工作方案和书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员的任务分工。
四、其他要求
强调作业人员的知情权、工作负责人的现场处置权。作业人员只有了解了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才能主动避免人身伤害;只有掌握了事故紧急处理措施才能在突发状况下将伤害程度减小到最低。
1、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2、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作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