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23日,天象公司与厦门瑞杰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协议》,双方就厦门瑞杰网络有限公司委托天象公司开发“八字精批”项目网页达成协议,并约定天象公司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天象公司经开发取得了“实时在线八字精批测算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经多次设计研发,在2017年5月就完成了由天象公司自行设计并开发的图片。2017年9月,天象公司发现普慈公司拥有、使用的网站上使用了与天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几乎一致的图片,且抄袭了天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源代码。
02 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在本案中的应用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电子数据保管函,证明了:
1. 普慈公司除自身收取侵权收益之外,还存在指定第三方收取侵权收益的行为,普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侵权行为的真实获利,其存在隐匿侵权所得的情况。
2. 普慈公司通过该笔交易获利39.9元。
3. 第三人深圳市畅宏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
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至2017年5月天象公司即已创作完成涉案图片,涉案图片凝聚了作者的智力创造,体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构成受保护的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天象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将普慈公司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与天象公司的图片进行对比,综合来看,两者虽在某些细节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在整体布局、图案文字、颜色搭配等方面均高度近似,应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图片公开发表的时间为2017年5月,因涉案图片使用于互联网环境下,一旦将图片上传至互联网上即发生广为传播的效果,普慈公司具备接触涉案图片的可能性。
综上,普慈公司所使用的图片与天象公司涉案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普慈公司未提供其独立完成涉案图片创作的证据,其也未对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图片构成实质性近似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依法认定普慈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天象公司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判决被告广州市普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侵权图片并赔偿原告厦门天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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