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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号傍晚,黑龙江伊春市发生了一起让人揪心的交通事故:一辆警车在执行公务时撞飞了一名6岁的小女孩,导致她多处骨折并伴有脑出血。目前孩子仍在医院抢救中,情况非常危险。这起事故发生在一个限速40公里的小路上,小女孩是从一辆白色面包车下车后跑到马路上,没想到迎面而来的警车将她撞飞。肇事的民警崔某某表示自己在执行公务,但他并没有穿警服、没有亮警灯,也没有鸣警笛。现在孩子的父亲和家属非常心痛,孩子还处于昏迷状态,家长急得心焦如焚,然而,肇事的警察和相关部门似乎没有及时的反应,处理进展缓慢,家属感到十分无助。
首先,我得说,这种事真的让人心痛。一个小小的生命,原本应该是在阳光下欢快地奔跑,可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把所有美好的东西都打破了。更让人愤怒的是,肇事的明明是一位公安民警,说是“执行公务”,可却没有一点作为执法人员应有的责任感。没有穿警服,没有警灯,没有警笛,连最基本的职责都没有履行,怎么能拿“执行公务”当借口呢?
其次,虽然交警部门说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8万元,但这么严重的交通事故,怎么能仅仅靠垫付医疗费来解决呢?人命关天,孩子现在还在医院昏迷,家长怎么可能仅仅因为这些钱就能得到一点安慰?更重要的是,肇事的民警应该承担起更多责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推脱。该出面的是部门领导,而不是让家属独自面对如此沉重的打击。
然后,我真的不理解,为什么当事人及其单位反应这么慢,发生这么严重的事情,居然没有及时出来安抚家属,关心孩子的情况。正常情况下,发生这种事,应该是警方第一时间介入,主动到医院去慰问家属,看看伤势如何,了解后续的处理情况,而不是让家属一方面为孩子的生命担忧,一方面还要面对各方推诿。怎么说呢,这种做法真的是让人寒心。
我觉得在这样的案件里,法律是最应该被看重的。大家都知道,警察是执法者,理应站在法律的一方,而不是因为“公务”就能随意超速、违法。警车是车,警察是人,肇事的警察应该像普通人一样承担责任,法律面前应该一视同仁。如果是普通司机做错了事,肯定会承担责任,为什么警察就能用“执行公务”来作为盾牌呢?如果是因为超速或者违章驾驶导致的事故,那就该负责,不能因为他是警察就让他躲过责任。
再来说说“执行公务”这个理由。执行公务就可以随意开车撞人吗?不管是在执行什么任务,公安机关的工作也不能成为伤害无辜生命的理由。难道执行任务就能不顾交通安全、不顾行人安全吗?这不是为自己的过失找借口吗?这起事故无论如何都不能“执行公务”来开脱责任,生命的价值在任何时候都比任务更重要。
当然,看到网上有网友提出,执行公务的警察应该有统一的标识,包括警服、警号和警灯、警笛,这些都是为了避免类似的误伤发生。想象一下,如果当时警车有警灯或者警笛,或许小女孩就能察觉到危险,避免撞车。而如果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能按规定穿戴警服,亮明身份,也许大家就不会对这次事故产生这么多疑问,少一些疑虑,多一些信任。
这件事让我觉得,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可能很难遇到那么多机会去接触警察、去了解他们的工作。但至少每个人都希望,警察是能保护我们的,而不是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伤害。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平平安安的长大,结果一场交通事故改变了这个小女孩的命运。我们不希望,这种事情再发生在任何一个家庭。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这样的事件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才能让大家信服?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可以随意为所欲为?你们觉得,公平公正的法律是否应该严肃处理这种情况?欢迎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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