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黑龙江省绥化市财政局报案称被人诈骗近 3000 万元。2014 年,福都公司竞得绥化市两宗土地使用权,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成和朋友李某涛等人共同出资,由李某涛向绥化市财政局转付土地出让金 2925 万元以及向北林区财政局转付土地保证金 725 万元。后因资金不足,差 1000 万元一直未能交齐。2016 年 10 月,刘某成将福都公司及上述宗地项目以 3650 万元转让给杜明,但所得转让款并未分给李某涛。同年 12 月,李某涛向绥化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刘某成职务侵占,并向绥化市相关部门申请退款。在申请退款过程中,李某涛称福都公司“不存在了”。其朋友陈某霞还帮助李某涛协调运作,故意隐瞒福都公司已被转让的事实,让李某涛向财政局出示已废除的合同,并谎称土地出让金原始票据丢了。最终,绥化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将 2925 万元汇入李某涛指定账户。同年 11 月,杜明发现这一情况后,向绥化市财政局讨要说法。发现受骗的绥化市财政局随即报警,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某涛等人抓获,后将此案移送检方起诉。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至绥化市中院后,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2022 年 7 月 1 日开庭审理。2022 年 7 月 27 日,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理由是李某涛通过一定的欺骗手段“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主观上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从而不构成诈骗罪。此事让身为案外人的杜明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2014 年 5 月,绥化市北林区的福都公司通过竞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成与李某涛、薛某艳共同出资,其中李某涛出资 1650 万元、刘某成和薛某艳各出资 1000 万元。李某涛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绥化市财政局转付土地出让金 2925 万元,向北林区财政局转付土地保证金 725 万元,共计 3650 万元。部分土地出让金款项清楚注明为“代福都公司交出让金”,北林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结算票据也载明交款人为福都公司。然而,因资金不足,还差 1000 万元土地出让金一直未能交齐。
2016 年 10 月,刘某成在李某涛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福都公司及项目以 3650 万元转让给杜明,双方签订了相关债权债务协议,福都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杜明。2017 年 12 月,李某涛发觉此事后向绥化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刘某成职务侵占。后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成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裁定终止审理此案。
李某涛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刘某成职务侵占期间,还向绥化市相关部门申请退回某中学地块项目的相关款项。其朋友陈某霞得知此事后主动与其联系,称可以帮助李某涛协调运作申请退款。陈某霞与绥化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后,告诉李某涛在向绥化市财政局申请退款过程中,故意隐瞒福都公司已经被刘某成转让给杜明的事实,让李某涛向绥化市财政局说福都公司不存在了,并出示已废除的《项目委托合同书》,同时在财政局要求出具土地出让金原始票据时,谎称票据丢了。通过这些手段,绥化市财政局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将 2925 万元汇入李某涛指定账户。当天,陈某霞、李某涛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转移,陈某霞分得 860 万元,李某涛则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购买理财产品等。
有欺诈性质但不予起诉
说明检方认为李某涛虽有欺诈性质但不构成诈骗罪的原因。检方指出,李某涛通过一定的欺骗手段“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客观手段虽带有欺诈性质,但主观上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在现有证据下,李某涛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李某涛声称其取回的是自己投入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其行为动机可能更多地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非恶意侵占他人财物。
各方反应及质疑阐述案外人杜明的困惑以及网友对案件的质疑。杜明作为“受害者”,对这一结果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奈。他原本是正常接手福都公司及项目,却因李某涛的行为陷入了困境。杜明认为自己无端成为了这场纠纷的买单者,他的地和钱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网友们也对案件提出了诸多质疑。他们认为案件水很深,没有领导发话,财政局不可能把 2950 万退给李某涛,质疑财政局的退款程序存在问题。还有网友表示这个案子必须由最高检亲自办案,在黑龙江是查不下去的。此外,一些网友通过故事暗喻案件背后可能存在更大的问题和复杂的关系。
总的来说,这起案件引发了各方的强烈反应和质疑,其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备受关注。
这起案件暴露出财政局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首先,钱的流向管理不严格,使得骗子有机可乘。在本案中,李某涛通过欺骗手段成功让绥化市财政局将 2925 万元汇入其指定账户,这充分说明财政局在资金退还的审核流程上存在重大缺陷。对于退款申请,未能严格核实公司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关票据的真实性,仅仅凭借李某涛的一面之词和一些虚假材料就轻易退款,这无疑是对资金安全的极大不负责任。
此案件对大众具有强烈的反诈骗警示作用。一方面,它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提高警惕,尤其是涉及财务交易和资金往来时,不能轻信他人的说辞和提供的材料。就像李某涛能够成功诈骗财政局,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工作人员的疏忽和信任。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加强财务流程管理的重要性。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应该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资金的收入、支出到退款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审核流程和责任人。对于重大资金的流动,更要进行多重核实,确保资金安全。同时,也应加强对员工的反诈骗培训,提高他们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