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手机丢失,小区业主捡到后竟索要2500元感谢费

朝律夕拾 2024-11-07 10:04:20

黑龙江女子不慎丢失手机,因手机中存有已故父亲的珍贵影像,她迫切想要寻回。

可拾到手机的男子却要求3000元“感谢费”,几番讨价还价后女子支付2500元拿回手机。可女子越想越气,直接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500元,法院判决出乎意料!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这天,萧女士着急出门办事儿,结果回家后突然发现手机不见了。她急忙用男友的手机给自己拨号,可手机始终无法接通。男友提议她去回想一下路径,确认是否遗落在出小区的路上。因为手机里保存着去世父亲的珍贵照片,萧女士非常着急,就跟男友一同沿途寻找,可一无所获。没办法,两人就在小区业主群里发了寻物启事,表示归还手机必有重谢,可一整晚过去了,始终无人回复。第二天,萧女士来到物业,要求调取监控。根据监控,发现是同小区的业主彭某捡到了手机。萧女士赶忙拨通彭某的电话,表明自己是手机的失主,恳请对方归还。可彭某竟提出:“可以归还,但要3000元感谢费。”萧女士一听都愣住了,“你这不是狮子大开口吗?哪有这样的?”可彭某的态度异常强硬:“少一分都不行!”实在没有办法,萧女士只能跟对方商量,几番交涉,彭某最终同意降到2500元,少一分也不行。

萧女士无奈支付了2500元后,总算拿回了手机。可尽管拿到了手机,萧女士心里却很生气,她觉得自己被彭某“敲诈”了。对方捡到了手机,自己竟然还要花钱来赎回来,这她不能接受,一气之下,将彭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500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本案彭某拾得手机,竟索要3000元作为感谢费是否合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本案中,彭某以3000元的感谢费为条件返还遗失手机,这显然超过了拾物人保管遗失物的合理费用范畴。法律允许拾得人要求物主支付必要的保管、维护费用,但不支持额外的不合理高价索取。

萧女士在微信群表示“重谢”,是否构成与彭某之间的悬赏承诺?根据《民法典》规定:“悬赏广告为要约,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给付。”在本案中,萧女士的男友在小区群里提到“重谢”,属于悬赏广告。彭某捡到并保管了手机,有权依据悬赏请求报酬,但悬赏金额应以物主的实际承诺为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萧女士同意支付1000元作为感谢费,所以超出部分的1500元不具备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彭某需返还该部分款项。法院最终判决:彭某返还萧女士1500元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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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讲述老白姓目己身边的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