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然人刘某第43类“天成炒”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2-13 17:20:46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321870号“天成炒”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中的第5539178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状态中,其商标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天成炒”使用在“餐具出租”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不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应用范畴。

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得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321870号“天成炒”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天成炒”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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