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市烁坤能源科技第35类“烁坤新动能”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2-17 17:05:18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6724115号“烁坤新动能”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15032084号引证商标2权利人“汝州铄坤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且该商标均未转让、未许可他人使用。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2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6724115号“烁坤新动能”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烁坤新动能”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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