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关联公司之间工作调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连续计算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期满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北京、广东、浙江、吉林、山东等部分地方对于关于关联企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有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规定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认为对关联企业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征求意见稿)37、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