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刚受贿、洗钱案,对被告人郝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追缴其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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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6日,郝刚被查;
2024年1月12日,郝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郝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权帮助他人借款,为配偶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郝刚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洗钱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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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刚1975年7月生,山东青岛人,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四级律师。历任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金融市场处副处长、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主任、研究室主任、风险管理处处长,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金融风险管理处处长。2019年8月,任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郝刚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分管法制处、金融监管一处、金融监管二处、金融监管三处工作、金融风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