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并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01
关联关系如何认定?
(一) 具体认定标准
1、 股权关系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构成关联关系。
2、 资金关系
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借贷资金关系,如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也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3、 人事关系
(1)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等)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这种人事控制关系也被视为关联关系。
(2)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这种交叉任职情况同样构成关联关系。
4、 技术依赖关系
如果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那么这种技术依赖关系也被视为关联关系。
5、 交易控制关系
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或者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时,这种交易控制关系也构成关联关系。
6、 实际控制或利益关联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家庭、亲属关系等),都被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二) 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实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02
关联交易正当性的认定
(一) 关联交易是否满足实质公平
1、 价格是否公允
关联交易的对价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以及是否存在异常偏离市场价且缺乏合理性的情况,是评估关联交易是否达到实质公平标准、乃至判断其正当性的核心要素。
以最高法判决为例,合法关联交易需确保交易对价公允。如(2021)民再181号,陕鼓汽轮机公司通过钱塘公司采购,对价高于市场价,缺乏公允性。同样,(2019)民终496号强调合法关联交易对价需公允。而(2020)京03民终7060号指出,董事、高管实施的关联交易需遵循程序与实质双重公平标准,前者需股东会批准并披露信息,后者要求公司得失相等。
2、 内容是否合法
关联交易内容的合法性是评估其是否合规的关键。
例如,(2021)闽05民终306号案例中,南方教育公司以0元转让股权给关联方,未经评估审计,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被法院判定违反法规而无效。另在(2020)最高法民终55号案例中,能化公司指控股权转让为抽逃出资,但最高院认为交易合法,未损害公司利益。这些案例表明,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
3、 是否符合商业规则和逻辑
关联交易是否遵循正常商业交易行为,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为目标,需审查其实质内容。
如(2019)最高法民终496号判决所示,仅凭形式合法不足以认定关联交易公平,还需审视合同约定、履行及价格合理性。
(二) 关联交易是否满足正当程序
关联交易正当程序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且会议召集和表决须合法无瑕疵。新公司法对此有重点修改。
在(2019)浙01民终9301号判决中,法院指出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但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同意。而在(2021)浙0212民初1717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大股东在利害关系事项表决中应回避,未回避则表决方式有瑕疵,股东可请求撤销决议。
(三) 关联交易信息是否依法披露
新《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监高有义务在关联交易前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相关信息。
如(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判决中,高少华、程勤未履行披露义务,违反公司章程及忠实义务。另(2019)粤01民终11290号判决中,刘泉锋因举证不足,未能证明其已充分披露交易信息、程序合法及交易对价公允。
03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
(一) 法律后果
1、 民事赔偿责任
因关联交易直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
对于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行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会给予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关联交易行为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二) 救济路径
1、 不当关联交易所得的归入权
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此即“归入权”。与2018年法相比,新法缩小了归入权事项范围,但扩大了主体和关联交易范围,包括新增“监事”为适用主体,并扩大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项。不当关联交易下,公司可直接起诉董监高,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适用于公司无法起诉时。股东需符合条件,如持股时间和比例要求。行权路径下,小股东为原告,不当关联方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 不当关联交易的损害赔偿权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关联交易的“损害赔偿权”,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规者需赔偿。此类纠纷属侵权责任,后果是赔偿而非交易无效。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并存,可同时主张。公司可直接诉请损害赔偿,将违法收入纳入损失范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不当关联交易时,需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04萍论
1、关联关系的认定基于股权、资金、人事、技术依赖、交易控制及实际控制或利益关联等多方面标准,同时明确了不构成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形。
2、 关联交易需确保价格公允、内容合法、符合商业逻辑,并遵循正当程序与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
3、 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取决于关联交易的违规程度和损害后果。
4、 不当关联交易的救济路径主要包括归入权和损害赔偿权。公司或股东可通过起诉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要求将违法收入归入公司或赔偿损失,并可根据情况追究连带责任。
05
适用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一百八十二条、二百一十七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