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论】你真的了解国家出资公司吗?一份国家出资公司解析请查收

谷权萍论 2024-11-29 09:46:57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01什么是国家出资公司?

(一) 定义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出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或主要出资设立的公司,其股权结构中国家资本占据独资或控股地位。

(二) 概念演变

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经历了多次演变。从最初的“国有独资公司”到后来的“国家出资企业”,再到现在的“国家出资公司”,其定义和范围逐渐扩大和完善。

02国家出资公司有什么特征和类型?

(一) 特征

1、 国家出资

国家出资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的,这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国家可以是唯一的出资人(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也可以是主要的出资人(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或者是持有一定股份的出资人(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

2、 国有资产管理

国家出资公司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这些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 公司制组织形式

国家出资公司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经营权。它们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作。

(二) 类型

1、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并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担任出资人角色的特殊一人公司形式,涵盖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其创立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直接出资建立;二是由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转型而成。国有独资公司在关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及社会福祉的关键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保障民众生活、服务社会公众、供给公共产品及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性体现在其“形式与实质”的双重性上:

(1) 在形式上,它符合一人公司的股东构成要求,即国家作为唯一股东,而政府授权的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仅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并不具备股东身份;

(2) 在实质上,国有独资公司与其股东保持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而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然而,由于国有独资公司资本的特殊性,其治理结构有着独特的需求,因此,新《公司法》第七章对其组织机构设有专门规定,仅在无特定条款适用时,才遵循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普遍原则。

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资本出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达此比例但拥有足够表决权能对股东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公司,这类公司包括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语境中,“控股”一词既体现了公司内部资本结构的特征,也揭示了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层级关系。

在上述定义中,“表决权”对于股东会决策产生的决定性影响,是判断某实体是否构成“控股”地位的核心要素。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中类别股的引入,特别是那些表决权权重高于或低于普通股的股份类型,可能会对国有资本是否拥有“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例如,可能出现国有资本持股比例超过50%,但其股份属于表决权较低的类别,从而在实际控制力上并不占优势的情况。针对这一变化,立法领域的专家指出,在判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资本控制权时,单纯依赖所有权比例已不足够,表决权的考量变得尤为重要。

03国家出资公司出资人需要履行什么职责?

1、 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涉及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体现了国家出资公司既遵循公司法一般规则又受专章特殊规则调整的特性。

2、 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反映了国家出资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立法目的。

删除了原有的行政干预介入的程序性规定,如“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程序性内容,以减少公司治理上的行政介入,实现组织法框架下的清晰厘定。

但国家出资公司仍受公司法与国资规范的双重调整,实务中需依法、依规切实履行。

3、 优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事项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列举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重大事项,新增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分配利润”。

删除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为这类公司持续性地接受《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范,不再进入组织法序列作以要求。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股东会职权被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另一部分由该机构授权公司常设的董事会行使。

04萍论

1、 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征包括国家出资、国有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和公司制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经营权)。其类型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为唯一股东,具有形式与实质的双重性)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出资比例或表决权具有决定性影响)。

2、 新《公司法》通过引入“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拓宽了特殊条款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国有企业纳入其中。新法还创新性地将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构架特别条款独立成章,彰显了立法者对其的高度重视。

3、 国家出资公司的出资人职责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这些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履行主体还包括其他被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在新《公司法》下,出资人职责的履行更加明确和具体。

4、 出资人职责的履行内容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包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部分可授权董事会),体现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并优化机构决定事项,如新增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同时减少行政干预,实现公司治理的清晰厘定。

05适用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新《公司法》第七章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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