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论】公司设立过程中摊上事!谁来负责?

谷权萍论 2024-09-07 16:46:33

在公司筹备阶段,核心涉及的民事参与方包括即将成立的公司(即拟设立公司)、发起人以及潜在的债权人。这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构建过程中,可能催生出多样化的法律争议。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包括公司设立协议引发的争议、基于公司筹备期间签订的合同(可能涉及侵权)产生的纠纷,以及发起人因垫付费用向公司追偿而引发的争议等。今天我们主要来聊一聊,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01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如何分配?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责任承担主要涉及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各方:

(一)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的主要推动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重要责任。具体包括:

1、 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未能成功设立,发起人之间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包括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需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且公司因此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在相对人为非善意的情况下会支持公司的主张。

2、 出资责任

发起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进行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 其他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 公司股东的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章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按期缴纳出资: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3、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不必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出资填补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评估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应由该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设立及运营过程中承担重要责任,主要包括:

1、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他们在管理公司时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并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2、 赔偿责任:如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责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承担经营责任、组织责任、决策责任、财务责任、风险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及员工管理责任等,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长期发展。

02案例分析

(一) 案件详情

在2022年8月,原告裴某某与窦某某经介绍结识了被告朱某某。鉴于朱某某正筹备成立天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进行装修工作,双方口头协定由原告二人承揽该公司的包厢水电改造、灯架焊接及地暖安装等任务,并约定项目竣工后由被告即时结清劳务费用。合作初期,被告依约支付了相应报酬。然而,随着工程规模扩大并持续至年底,被告却未能按原约定支付剩余劳动报酬。

2023年2月24日,被告朱某某向两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明确记载:“本人朱某某,欠窦某某、裴某某装修电工劳务费共计人民币38550元(大写:叁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承诺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还清,期间愿承担2%的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分多次支付了部分款项,具体为:2023年3月1日至5月6日间,累计支付了9800元,但剩余款项共计27750元,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仍拒绝支付,遂导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天水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22年11月14日,且被告朱某某在与原告协商及施工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该工程的实施及后续付款责任归属于公司。此外,该公司由四名股东组成,其中朱某某持股比例为69%。

针对诉讼,被告朱某某提出两点抗辩:一是声称其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支持;二是虽认可欠款金额,却主张该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个人不愿承担还款责任。

(二) 案件分析

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设立人为设立公司而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务,该合同义务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判决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裴某某、窦某某工程款27750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公司设立阶段,未注册前可能产生债务。债务承担需区分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签约。个人名义则由个人承担,公司名义则公司承担,但恶意利用公司名义除外。设立成功则按此分配责任,失败则由发起人连带清偿。本案中,因未明示工程为公司项目、个人账户支付、未盖公司章且债务产生于公司成立前,法院判定由设立人朱某某承担债务,并支持原告要求其支付剩余劳动报酬的诉求。

03

作为发起人如何控制设立公司的风险?

(一) 为设立公司必须实施的行为,尽量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可以更加清晰地界定合同责任在公司成立后由谁承担。这有助于避免在公司成立后,因合同签署主体不明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前,发起人可能需要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活动。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发起人免受因个人名义签署合同而可能产生的无限责任风险。

虽然设立中的公司可能不具备完整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法律体系下,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如已经获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有一定程度的财产或资金等),其签署的合同仍可能被视为有效。这有助于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交易安全。

(二) 重视发起人协议

1、 发起人协议是由一个或多个人共同组建的团体(或未来公司)所达成的合作协议。它明确了各个发起人在团体中的权益分配、责任划分以及共同的目标和愿景。这种明确的约定有助于在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互信,为团体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 发起人协议规定了各个发起人在决策和管理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使得团体能够更加高效地合作。通过明确责任和权限,协议能够有效避免决策过程中的摩擦和不必要的纠纷,促进团队的合作和共识的达成。这对于公司未来的运营和决策机制至关重要。

3、 发起人协议通常包含以下重要条款和内容:

(1)成立目的:明确阐述团体(或公司)成立的目的和愿景。

(2)权益分配:规定各个发起人在团体中的权益分配,包括资金投入、劳动力、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益。

(3)责任和义务:明确各个发起人在团体运营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团体规章制度、投入工作时间和精力等。

(4)决策机制:规定团体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确保各个发起人在决策中的参与和平等。

(5)利益分配和退出机制:规定团体在盈利情况下的利益分配方式,以及发起人退伙或退出团队的条件和程序。

(三) 选择专业人士代办

公司法中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核准等等,程序复杂,这时可以请一些专业人士代办,可以有效节省时间、提高成功率、规避法律上的风险。

04

萍论

1、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分为三类:发起人责任、公司股东责任以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涉及多个方面和多个主体。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以确保公司设立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2、 公司设立阶段可能产生债务,承担方式取决于签约名义。个人名义则个人担责,公司名义则公司担责,但恶意利用除外。设立成功按此分配,失败则发起人连带清偿。

3、 控制设立公司的风险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明确目标与规划、选择合适的组织形态、遵守法律法规、审慎选择合作伙伴与股东、合理确定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关注财务风险与资金运作以及持续关注市场动态与政策变化等。通过综合运用这些策略和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风险水平,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4、 选择专业人士代办设立公司能够帮助创业者节省时间、提高成功率、节省精力并享受专业服务。在选择代办机构时,创业者应关注其资质、经验、服务内容、沟通能力和合同条款等方面,以确保选择到合适的机构。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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