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一场婚内出轨,使得丈夫命丧黄泉,凶手竟是同床共枕的结发妻子。这是为何?下面一起来看这起案件。
2005年,江苏某地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美美(化名)死者小顾(化名)是夫妻关系。本是相爱的一对夫妻为何落到如此地步,这就不得不提到本案第二个被告人阿缪。
阿缪是当地一家水果店的老板,她的性格火爆,做事雷厉风行。一次偶然的机会,美美来她店里买水果。她一下就被美美的美貌所吸引。在她的认知里,喜欢美好的事物,不分性别。
阿缪就找机会与美美接触,因常年与不同人打交道,阿缪练就一副好口才,常常逗得美美喜笑颜开。
待时机成熟,阿缪向美美吐露了自己的爱意。经过这么多天的相处,美美也爱上了这个充满魅力的女人。久而久之,二人就在一起了。
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小顾还是知道了这件事。起初他还不相信,但某次无意撞见二人的奸情。
他与阿缪大吵一架,指责她勾引有夫之妇。如此辱骂,令阿缪怒不可遏,一个歹毒的计划在她心中酝酿。她伙同美美,在小顾的水中添加安眠药。
又合力把昏睡的小顾扔进坑中,将其活埋。为掩盖杀人事实,阿缪又在埋尸地用水泥砌了堵墙。
纸包不住火,警方还是将两人抓捕归案。
【以案释法】
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这起案件?
首先,阿缪和美美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从刑法对该罪名的描述来看,行为实施杀人行为侵犯的法律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权。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等等众多人身权利。
这些人身权中,生命权居于首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自然人得以存在的客观前提,没有生命权,自然人即告死亡,从物理层面的消亡。
它又是自然人享有其他人身财产权利的基础前提。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将失去意义。一旦生命权消失,其他权利随即宣告湮灭。
生命权的重要性,表明它与每个自然人息息相关。而生命权被侵犯,这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与财产类犯罪不同的是,在侵犯财产案件中,被害人损失的是财产权,是其个人财产。
对于他的权利损失,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被告人金钱赔偿进行弥补,就算不能恢复权利被侵犯之前的状态,也能抚慰被害人的创伤。
而以故意杀人罪为例的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被害人生命权的损失,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被害人的死亡。任何赔偿都无法弥补生命权的损失。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为求法院从轻处罚都会乞求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
一般来说,被告人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但这里的赔偿仅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死者的生命权一直处于受损状态。所以刑法规定严厉刑罚正是对自然人生命权的保护。
此外,刑法并未对该犯罪的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自然人即可。
具体到本案中,阿缪伙同美美,实施了具体的杀人行为。
先由美美将安眠药放入小顾喝的水中,待小顾昏睡后,阿缪又和美美将其活埋。二人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小顾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阿缪与美美构成共同犯罪。
据刑法原理,这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
在本案中,阿缪事先与美美同谋,二人有杀人的犯罪故意。接着由美美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将小顾陷入昏睡,阿缪和美美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即将小顾活埋。
二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全部犯罪流程,属于共同犯罪。据刑罚原理,对与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承担,二人共同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罚。
最后,美美与阿缪偷情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对出轨的定义,并未限定出轨对象的性别,也即妻子出轨女性,丈夫出轨男性,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出轨。但话又说回来,就算是出轨,也仅是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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