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包工程,一方不提供资料无法算利润,法院怎么判?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2-09 15:28:4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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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承包工程的过程中,各方本应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进行,并按照约定分享工程利润。

然而,现实中却可能出现这样的棘手情况:合伙一方拒不提供其掌握的涉案工程财务、结算资料,导致无法计算工程利润。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

那么,合伙承包工程,一方拒不提供资料致无法算利润,怎么办?

最高院《陈源池与邓春平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合伙承包工程的一方拒不提供其掌握的涉案工程财务、结算资料,导致无法计算工程利润,法院应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最高院认为,

关于原审法院对涉案工程利润率认定为32%是否正确的问题。

邓春平起诉主张涉案工程的利润率为32%,陈源池虽不认可该利润率,但拒不提供涉案工程的相关财务结算资料。

因陈源池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邓春平虽投入了资金但并未实际参加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程的结算资料均为陈源池所掌握,故要准确核算工程的利润率应以陈源池所掌握的结算资料为依据。

由此,陈源池有义务提供工程结算资料以确定工程的实际利润率。

因陈源池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涉案工程的完整结算资料,且邓春平主张陈源池曾向其承诺投资工程的回报率可达32%,陈源池对此并未否认,再结合珠江医院与华侨公司签订《珠江医院新医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的“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按实结算以及按穗建价(2003)308号文中规定执行的标准及定额进行计算,并按穗建价(2003)308号文中的各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计算工程造价,其中利润按32%计取”等事实,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推定邓春平的主张成立。

故陈源池主张原审法院认定32%的工程利润率缺乏证据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在合伙承包工程之前,就应该做好充分的预防工作。

首先,要签订详细、规范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财务、结算资料的保管、交接和使用规定。

其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可以约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一旦合伙承包工程一方拒不提供其掌握的涉案工程财务、结算资料,导致无法计算工程利润时,其他合伙人即可通过诉讼等多种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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