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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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里,出于爱意、表达信任或者对未来共同生活的期许,有些人会选择在婚前或婚后将自己的房产给予配偶。
可当感情出现变故,不少人就会疑惑:
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通常情况下,房产给予第三人的,属于赠与行为,如果房产已过户(交付),则赠与行为完成,不能撤销。
但是,婚姻关系有特殊性,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此做了专门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离婚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房产未过户的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二、房产已过户的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也即,如果如果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即使房产加名或已经过户仍可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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