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问:男子为狗报仇打死金毛犬被刑拘,双方都未牵绳如何划定责任?
这件事,原本只是生活中发生的狗咬狗的鸡毛蒜皮小事情。可因当事人处置不当,居然因狗咬狗演变成刑事案件,引发各媒体轮番报道,网络围观,讨论热议……若将其定性为热门公众事件,恐也当之无愧。
事情起源于同居一个小区的两位业主遛狗,途中,大狗咬死了小狗,小狗业主方呼朋唤友,为小狗报仇打死了大狗,触犯法律被刑拘。
对此事,一开始,就有许多朋友把矛盾焦点集中在遛狗是否牵绳上,并具此展开讨论,划分责任,这让我不自禁想起语出《寡人之于国也》记载的一个故事:
"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
这便是历史上非常有名的成语典故:"五十步笑百步"的故事。大意是,作战时后退了五十步的人讥笑后退跑了百步的人。本逃跑的性质一样,跑得慢的却讥笑跑得快的人。
从遛狗过程中大狗咬死小狗的事故上看,显然是遛狗犬主双方看护不当所引起,这与是否牵绳关系不大,就算双方都栓了绳,看护不当,也会发生狗咬狗事件,若双方任何一方尽了监护狗狗的责任,都产生不了此事的后果。
栓未栓绳那仅是防护的一种手段,防备狗狗野性突发,这才是犬主养护的责任。金毛栓了绳,不也咬死小狗狗了吗。
故而,大狗咬死小狗,以牵绳与未牵绳来讨论划分责任,实质是与'五十步笑百步"一样一样可笑的!
其实,单从大狗咬死小狗的事故来讲,“两狗相遇勇者胜”,这是动物属性所决定。然而从犬主与犬主之间来讲,“死者为大”,其承担赔偿责任,金毛犬主那是一定一定的。
按事情发展的正常逻辑来讲,金毛犬主监护不当,其犬咬死小狗,小狗犬主有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双方商议,若达不到一至可法律裁定。
可是,这时的小狗犬主方不按正常程序行事,不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反恶意要打死金毛犬泄愤。
注意,生活里许多自作孽不可活的恶果,其实都是当事人扭天行事的恶果。明明可以依法走多种渠道处理的事,当事人偏偏要采取非法手段,结果那必定是害人害己!
该事件前半断,无论谁找任何理由,金毛犬咬死小狗,其金毛犬主一定是应该承担对狗狗监护不力,咬死小狗的主要责任的。
该事件后半段,小狗狗方不予法定监护人论责追究,而采取为小狗报仇打死金毛,犹如“被狗咬了一定要把狗咬回来”的这种愚蠢狭爱的举止,正如培根在论怒气中所讲:“生气就生气,但勿因一次激怒引出一次罪行。”
恶意打死金毛犬的男子结果因触犯刑律被刑拘。这就是怒气用事的必然结果。对此,有人以律师的名义寻找了不少理由为其辩解。我认为,律师的任何任何辩解都只是挣钱的手段,而该案最应该上“刑”的,是光天化日下在公共场所采取的极端报复手段。刑法调整的是整个社会关系,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不能容忍这种为泄私愤脱离法治如此“血腥”的残酷报复行为。
法律的惩处,可警戒此类“恐怖”事件。
最后,我想用培根在《论怒气》中的一段话作为该文收尾:
人在将要动怒时,冷静地想想可能招来的后果。怒气有如重物,将破碎于它所坠落之处。忍耐能使灵魂宁静。
人绝不可象蜜蜂那样,“把整个生命拼在对敌手的一螫中”
梦魇天籁
这些媒体都是谁给钱,帮谁写文章嘛? 明明金毛牵绳了好吗。是非不分,颠倒黑白。
谁与争锋
不按规定养狗,打死无责
小妮子 回复 07-13 22:16
没牵着你吗?出来吠
选命 回复 07-12 21:55
撞你妈,不按规定来!死了当卵!哪个牛批哪个来试试
L快乐老罗
哦只能说死的太他妈好了
小妮子 回复 07-13 22:16
没栓着你,出来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