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想维权信息竟落被举报者手里:市场监管部门,这是在帮谁的忙?

青锋看天下 2023-09-09 00:23:38

青锋

因遭遇了商家不签合同、拒绝退款等问题,向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投诉,本应该是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令上海女士彭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个人信息居然落到了被投诉对象的手里。看看新闻和澎湃新闻的报道都证实,把彭女士信息转到被投诉对象手里的竟然是市场监管部门,而市场监管部门对彭女士因此而质疑的答复又竟然是为了帮忙。

这究竟是在帮谁的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就是说,彭女士投诉不签合同的商家拒绝退款等,是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我国法律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彭女士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把投诉直接转交被投诉对象,显然涉嫌违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以为了帮忙做借口,搪塞投诉人,显然不妥,更不合情理。

作为一个具有公权力部门的市场监管机构,向来是被公民看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地方,接到投诉对象的投诉后,按照有关规定应该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得来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公断,如此转给被投诉对象,说是不作为,在青锋看来还是轻的,说其渎职,也不为过。对此,人们是否可以怀疑,彭女士投诉涉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被投诉对象之间有着什么不可告人的交易?

撇开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和彭女士投诉对象之间有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隐秘不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按照《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按照《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归根结底一句话,任何单位、任何公权力部门的人员,都无权泄露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的信息,更不要说将投诉人信息落到被投诉对象,堂而皇之说成是“帮忙”了。

假若退一步来说,市场监管部门将上海彭女士投诉信息转给被投诉对象是帮忙的话,那也只能是帮被投诉对象的忙。对此,相关部门应依法查清事实真相,对相关当事人依规依纪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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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宁远勿高

宁远勿高

6
2023-09-09 20:41

腐肉不割,围着的苍蝇打不完。

红桃A

红桃A

5
2023-09-09 15:46

这不是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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