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所选案例均为司法机关办理的真实案件,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有人说,结成夫妻关系是一生中唯一一次可以自己选择家人的时候。一个好的伴侣不仅是相伴一生的家人,更是无话不说的好朋友
然而河南的一对夫妇一个招嫖、一个卖淫,还恰好撞在了一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夫妻俩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王某和妻子朱某原本是村民们口中的模范夫妻,然而在二人决心买房后,他们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缝。
因为购买新房,王某夫妇身上背负着高额的贷款,为了早日能过上安逸的舒心生活,王某在外地找了个高工资的工作,两人也开始了异地生活。
转眼间便到了年底,王某拿到工资后,连忙订下回家的火车票,想要尽快回家给许久未见的妻子一个惊喜。
当王某乘坐回家的火车抵达目的地的时候已经是深夜,到村里的大巴车早已停运,王某只得在火车站周边找一个小旅馆落脚。
旅店的老板对王某的态度出乎意料的热情,在将王某带到房间后,神秘兮兮地凑到王某耳边问他需不需要特殊的按摩服务。
常年在外工作的王某早就快忘了那滋味是什么样,心中的欲望被旅店老板三言两语就勾了起来,于是在得知价格便宜后,马上让老板着手安排。
谁知王某在等待后发现来上门服务的竟是自己的妻子朱某。
觉得自己被背叛的王某顿时怒火中烧,和朱某展开了激烈的争吵。
旅店老板听到房间内的动静后想来劝架,事情的发展却早已脱离了掌控,便报警寻求帮助,于是夫妻俩因涉黄“喜提”警局多日游。
【律师说法】
那么,针对本案,应如何看待呢?
一、王某和朱某的行为属于嫖娼卖淫吗?
属于。王某向旅店老板出钱购买性服务,朱某收下这笔钱向王某提供性服务,促成了交易链的完善。
就算两人原本是夫妻关系,双方各自有性行为的自由权,在金钱交易的前提下,双方的行为是自愿的,并不存在强迫或非法胁迫,满足嫖娼卖淫的成立。
从案件上来说,王某和朱某的行为存在较强的主观意识行,为什么这么说呢?
先从王某的行为出发,假设王某只是想在旅店歇脚,在旅店老板向其提出是否想要特殊服务的时候,王某可以拒绝。
倘若旅店老板坚持给王某提供此服务,则构成了胁迫,王某可以报警寻求帮助。
但王某不仅没有拒绝旅店老板的提议,还主动询问价格,并达成交易,这说明王某有嫖娼的意图,属于主观有意行为,满足嫖娼的立案标准。
倘若当天向王某提供服务的是未成年,则王某的行为将构成嫖宿幼女或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的嫖娼行为。
再从朱某的角度分析,朱某的行为并不属于被迫。
假如朱某是在受到威胁、暴力等手段而去违背自己主观意愿从事卖淫,则强迫朱某的主使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属于强迫卖淫罪。
然而朱某在案件中并不存在被他人所胁迫,是在接到消息后主动上门提供特殊服务,且在警方后期的调查中,朱某交代自己卖淫是为了获取收入而非因其他客观因素的存在而被迫从事。
综合这两个角度分析,王某和朱某嫖娼卖淫的行为成立,他们应当接受《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处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旅店老板的行为在本案中又是什么成分的存在?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旅店老板到火车站主动招揽客人到自己的店里,再到单独的空间进行特殊服务的宣传和提供。
这说明旅店老板不仅容留卖淫人员在店内,还存在引诱、介绍卖淫的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旅店老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惩罚;
倘若有证据能够证实旅店老板屡次介绍、引诱卖淫,则可将此情形划分为情节严重,可加重处罚至五年以上并处罚金。
三、王某发现自己妻子卖淫后殴打妻子的行为属不属于家庭暴力?
本案中,王某在购买特殊服务后发现给自己提供服务的是妻子朱某,便采取武力手段对朱某大打出手,并让朱某负伤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伤,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王某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在这里,有人会疑问王某或许只是一时冲动打了妻子,为什么是刑事责任?
王某在实施殴打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主观性,因为根据旅店老板对于案发现场的描述,是看到王某对已经躺在地上不再动弹还持续施暴。
假设王某是不小心打了妻子,应当在看到自己妻子受到伤害后马上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而立刻停止伤害行为。
但在本案中王某在将妻子打倒在地后并没有停止伤害行为,而是到警方赶到现场后才在警方的劝阻下停止暴力行为。
最终在法医的专业鉴定下,王某的妻子所受的伤定性为轻伤,行为满足了主观故意且造成实质伤害的标准,契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罪名成立。
在法律上,嫖娼行为很难被具体地按上罪名,但在道德伦理和家庭问题上一定是不被允许的。
纵使妻子的行为出发点是为家里多挣点补贴,但也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去从事合法的工作从而获得相应报酬。
对此,你有何看法?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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