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农发布”报道的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村民被要求缴纳土地“增补承包费”一事,引发广泛关注。23日下午,当地发布通报称,针对反映的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的问题,开鲁县委已给予该镇党委副书记免职处理。
被免职的副书记,系此前媒体报道中出现的开鲁县建华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纪云浩因为在此次缴纳土地“增补承包费”一事中的数磁上镜表现,成了今天各大媒体、自媒体最火的人物,此前的任职经历、宣传报道,都被人挖了出来,甚至被人质疑学历可疑。根据当地官方公开资料显示,纪云浩出生于1990年3月,2007年12月入伍,2009年12月转业,2012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开鲁县公安局镇郊派出所外勤民警。2019年11月12日当地的拟提任科级干部公示名单中,纪云浩名列在内。公示信息显示其为大学学历,2019年时任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科员,拟提任镇副科级领导职务。
以上的任职经历可见,不仅有派出所执法机关的任职资历,还有纪检部门的任职经历,按道理,应该是在工作中十分重视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才对,怎么会出现此次事件中令人吃惊的“你们现在属于哄抢集体土地”、“跟我没关系,别找我,我不懂法”等言论,并且指挥执法民警扣车抓人。
根据“中国三农发布发布的报道新闻,身为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的纪云浩,一共出现了三次镜头,分别给出了三种不同的法律表现,但都一致的表明了其“我不懂法”的真实水平。看罢,令人不仅冷汗直冒,如此“不懂法”的领导,如何能正确处理基层纠纷、领导执法力量呢?
1、“你属于抢占集体资源”、“告诉你现在这个地不属于你”、“扣车”......在村里跟土地承包户发生承包费纠纷之时,作为镇领导的纪云浩出现在争议现场,面对镜头,报出了自己的职务和姓名之后,直接来了个现场裁决称,地已经不属于承包期尚未结束的承包户的了,继续耕种就要扣车,现场指挥执法力量抓人。俨然不顾,《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以及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在未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之前,承包地的经营权依法是属于承包户的。即便是其作为镇领导,哪有权力裁决土地承包无效、承包户无权耕种承包地?据此,纪云浩现场指责承包户的“抢占集体资源”、“扣车”等一系列命令及执行,都是建立在违法决定的基础之上,令人大跌眼镜。
2、“跟我没关系,别找我,我不懂法”
因为存在承包费增加是否合理合法争议,出现了村里组织人员阻拦承包户春耕承包土地纠纷,双方同时找到镇领导的纪云浩处理时,纪云浩一改纠纷现场指挥一切的口气,不惜公开表态自己“不懂法”的来推卸身负职责。
“这事别找我,跟我没关系”、“打起来你找公安局,杀人了你找刑警队”、“法治,你(能)找政府吗,你把公安局撤了得了,对不?你俩干仗,找政府干什么?”、“我也不懂法”......
俨然不顾,《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别说如此明确法律规定的“调解”职责了,就是辖区内村委会跟承包户发生纠纷的,作为镇领导,是否具有行政调解处理职责?怎么能给出“跟我没关系”、“我也不懂法”的说辞呢?别说法律规定的职责,还有半点守土有责的公职意识吗?
3、“《民法典》有个533条,叫情势变更......”
当记者到镇里询问为何尚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村里怎么能说收回就收回时,纪云浩背出了《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条款做出法律解释,貌似自己很懂法律的样子。
可能他根本不知道的是,最高法院曾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对于情势变更,各级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法院审核。为何如此严苛,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合同的稳定性。法院尚且如此谨慎,哪是村里、镇里说情势变更就变更的?况且,即便是其背诵的《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条款,其中也明确规定,使用情势变更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村里、镇里哪有这个权利?如此的适用和理解《民法典》,可见其是真的“不懂法”啊!奈何,就是这样一个自认“不懂法”的纪云浩,却是担任着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的职务,不仅肩负着法律规定的调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职责,还亲临纠纷现场的当场各处,“现在这个地不属于你”、“扣车”等行政命令,指挥执法力量扣车抓人。由于记者的报道,让整个纠纷得到社会公开评议的机会,所有的评论无一例外的都指出,纪云浩在本次纠纷中的处理决定及行为表现,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试想,如果身为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的他,具有正确的法律认识和法律素质的话,还会现场面对摄像头理直气壮的说出那番话吗?法治建设几十年了,居然还有执法机关出来的领导,而且是领导执法力量的领导,具有如此的法律空白,真是应了那句话,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建设法治政府,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其中首要的是,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上或法治之外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