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如何确定返还数额及权益

百姓律师 2024-06-01 22:32:57

案情经过:

高忠远是来自东北辽宁锦州的一名在广州大学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和本市居住的同班同学江南姑娘李秀云谈起了恋爱。两人从大二开始便在校外租房同居在一起,高家做河沙产业,家境殷实,高忠远在征得父母同意,准备在广州某区购买一套高档住宅,作为两人的结婚爱巢。

由于高忠远不是本市户口,未取得该市闹市区商品房购房资格。2012年6月(恋爱期间),高忠远与案外人卖方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李秀云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380万元、居间费4.3万元、各种税费共计20.25万元。合同约定买方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3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高忠远支付居间费4.3万元,并向卖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定金20万元。2012年6月27日,李秀云银行借记卡收到了两笔汇款,金额为100万元和150万元(此笔款项为高忠远之父高立军汇来的房款)。2012年6月28日,李秀云向卖方账户支付购房款2297500元,其余款项20.25万元用于支付各项税费。2012年6月30日,高忠远转账向卖方支付购房款197310元。2012年7月2日,李秀云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同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秀云名下。

在临毕业分配之际,高忠远和李秀云因毕业工作去向问题闹僵,决定扬土分手。两人对购买的房屋产权问题闹起了纠纷。

法院裁判:

2016年11月1日,高忠远起诉李秀云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要求确认高忠远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高忠远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认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高忠远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20万元,支付购房款197310元,并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4.3万元。李秀云称上述三笔款项系高忠远代李秀云所支付,对此,高忠远不予认可,李秀云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李秀云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高忠远之父高立军向李秀云转账150万元,在转账时备注为‘房款’,转账时间为2012年6月28日,与李秀云向卖方支付房款时间相契合,故对高忠远所提该笔款项系购房款的主张,予以采信。现李秀云称该笔款项系高忠远对她的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李秀云该主张,不予认可。

购买涉案房屋时,高忠远、李秀云尚处恋爱期间,并有结婚意向,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虽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李秀云一人名下,仍应认定涉案房屋由高忠远、李秀云共同所有。但由于高忠远未取得该市区域地段购房资格,无法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故高忠远要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高忠远可就出资款及其他权益,另行主张。”上述判决作出后,高忠远、李秀云均未上诉,已于2017年5月12日生效。后高忠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秀云按照王某购房的出资比例67.16%返还更重要购房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2.案件受理费由李秀云承担。

本案一审审理期间,高忠远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涉案房屋按照毛坯房标准评估价值为1016.13万元。高忠远支付评估费27800元。

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7)粤0101民初13910号民事判决:一、李秀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高忠远购房出资款及相应的增值收益共计506.93万元;二、驳回高忠远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秀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粤02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李秀云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了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188号民事判决,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由不当,予以纠正,本案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对李秀云返还数额予以改判。判令: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及某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1民初13910号民事判决;二、李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高忠远350万元;三、驳回高忠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讲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订婚虽非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但目前仍是婚姻缔结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订婚后的各项财产安排均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在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一方因此给付的财物,接受方予以返还,符合习惯做法。

本案中,房屋在购买后存在自然增值,双方对于该部分增值收益归属产生争议,当属婚约财产纠纷。基于该类纠纷的法律性质,本案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双方系自由恋爱,是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双方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将此作为婚后共同居所,而非房地产投资。因此,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据此,本院综合本案上述全部案件事实及理由,酌定由李秀云返还高忠远350万元。

重点提示: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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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律师

简介:20余年的执业律师,宣传法知识。普及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