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2024年10月30日报道,卫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被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2021年1月被刑拘的卫某某,判决书却把他的刑期开始时间写成了2020年1月,于此,卫某某在2024年1月被释放出狱。
出狱九个月后,2024年10月12日,卫某某再次被收押。法院通知卫某某家属,由于发现了错误,卫某某提前获释8个月之后法院启动了纠错程序,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补正执行剩余的一年刑期。
卫某某家属不同意这样的说法,把这事捅到了媒体上,引发了社会关注。法院的反映很迅速,11月1日,法院官微发布《情况通报》回应此事,处理的结果是:
判决书刑期起止时间书写错误,造成当事人实际服刑期未满提前释放,情况属实。第一时间启动纠错程序,已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补正,并将当事人收监,执行剩余一年刑期。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案件承办人记大过处分,对分管领导、庭长予以责令检查。
在中国民间历来有一种说法,一个死刑犯,如果被判砍头的话,刽子手一刀下去人没死,就不能再砍第二刀了;如果是枪毙的话,死刑犯挨了一枪没死,不能再开第二枪了。
不知道你们听过这样的说法没有,烟语君从小听了很多人都是这么说的。长大以后学了法律才知道,现在的法律没有这么一说,如果真的一枪没有毙命的话,也是要补枪的。也许,古代是如此的吧,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多人说呢?
这个民间说法虽然不符合现代法律,但背后包含的司法价值却值得点赞。那就是法官、行刑官所代表的司法机构,一旦做出公示性的处理决定,就具有言出法随、一锤定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不能随便更改。基于维护司法威信的需要,即便行刑者出现了失误或错误,也应该做出对于没有过错的被执行人的解释。
现代司法实行的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有律师在上述的新闻后普法称,即便是法官等法院人员存在工作错误,也不能免除卫某某羁押期间不足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国家赔偿只赔偿造成财产损失、人身自由错误羁押的规定,被错误释放的,只能要求工作错误的相关人员承担法纪政纪责任,而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过,有自媒体提出疑问,一般来说,仅是文书的撰写审核流程,法院的判决书都是要经过法官助理或法官草拟、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校对、法官再进行审核呈报、庭长或分管院长再进行一次或两次的审核阅核签字才能印发送达的。为何,这么多关口会出现刑期错误而没有发现的呢?此外,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的指控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不仅要对收到的刑事判决书进行认真分析研判,从法律适用到判决结果,决定是否予以抗诉,而且还要负责对审判活动及结果,进行判决之后的法律监督。为何,收到刑事判决书后没有发现刑期错误,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处理结果之后,检察机关没有进行法律监督呢?以此类推的还有监狱机关、辩护律师等等,都是具有形式审查法律文书责任的。试想,如果以上这些司法流程、法律职责有一环落实到位的话,怎么可能出现刑期这样的重大判决内容出现错误呢?有网友的话是,真的是一关又一关、关关失守啊!不过,也有法律自媒体出来替法官喊冤。记大过处分,除了会受到绩效奖金、晋升提拔等的处罚和影响,在有些地方,是要责令退出员额法官,丢掉法官身份的。
例如,浙江省高院的《浙江省法官惩戒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为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当事法官应退出员额;认定为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当事法官应退出员额。法官受惩戒后不退出员额的,处分期间一般应暂停履行法官职责。
于是,有自媒体称,造成法官犯了刑期计算这样的低级错误而浑然不觉的,或是因为判决书本不是法官本人草拟,只是自己审核不严,或是负责核对文书的书记员、法官助理配备不到位,自己撰写自己审核、复制粘贴造成的,本质上还是工作环境是案多人少、焦头烂额下犯得无心之错。
忙中出错,是人之常情。不能既要求法官一年结好几百件案件,而且不配备专门的文书校对人员,最后出了文书错误,让法官承担主要责任吧?法官也不想出现这样的法律文书错误,出现这样的错误,究竟是个人的责任,还是忙中出错、不可避免呢?
于是,对于这样不该出现、有损司法公信、对当事人造成巨大影响的法律文书错误,出现了如何追责担责的不同看法和声音。法院《情况通报》里的“分管领导、庭长予以责令检查”,岂不是又回到了司法改革前的领导审批制下的责任归类方法?由此可见,所谓的司法追责,到了司法现实中,难度有多大。
关于法律文书出错,时不时的就会出现在新闻里,即便是裁判文书网不再全文公示,也会通过案件当事人忍无可忍发到媒体发到网上的方式,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可以这么说吧,法律文书出现错误的现象,就是司法改革所要建立的法院内部分工制度不健全、没落实的原因导致的。如果建立了内部法律文书三读三审、关关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是不会出现文书错误现象的。说到这里,又会有人提出案多人少、结案人手不够的问题。这是一个没法解决的死循环,还是内部的管理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