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择偶与进化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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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发布以来,其中不少“解释”引发大众关于婚姻是“互帮互助”还是“敛财工具”的激烈讨论。在众多质疑声和反对声中,现司法解释已确定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内容依旧存在较为明显偏袒的嫌疑,本文仅就司法解释本身做分析和讨论,仅供参考。
解释一: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基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夫妻离婚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潜在争议点】
对原文段落:“夫妻离婚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存疑:
疑惑1: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为何女性是优先考虑?优先照顾女性和当下女性主张男方平等的追求之间是否有明显矛盾?存在偏袒之处?
疑惑2:现代社会司法制度建立目的之一就是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公序良俗,既然追求男女双方要平等,为何要优先照顾女性呢?难道这就是传说中“只谈权利不谈义务的按需平权”?
潜在不良影响:一味地偏向于某一性别不利于婚姻制度的持续和家庭关系稳定。
解释二: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解释(二)》区分两大类情况分别规定:
一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二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明,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潜在争议点】
对原文段落:“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有疑虑:如何理解照顾女方的原则与内涵是什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
(1)男、女都无过错前提下,依然会偏向于女方?法律公平和维护公序良俗的如何体现?
(2)假设无它争议,女方出轨或者婚内不忠诚,司法解释里“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是优先侧重考虑无过错方还是先考虑照顾女方?司法解释是不是有逻辑漏洞?
潜在不良影响:女方在财产纠纷中,利用此漏洞获得本不属于自身财产的嫌疑,这或将加剧传统婚姻关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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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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