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一女子在给男友产子后,扔给男友现任妻子120万元要求离婚。结果,逼宫上位不成,女子一纸诉状要求返还120万,结果悲惨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种做法合理吗?”
“姐姐,我和志军已经生下来儿子,只要你和志军愿意离婚,我给你120万补偿!”
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杨梅,她在向男友刘志军的妻子小芳高调表示。
原来,杨梅大学毕业后来泉州打工,进入了一家销售公司担任销售业务代表,通过业务关系认识了某客户公司刘志军经理。
见到英俊潇洒、出手阔绰的刘志军,杨梅就有非分之想,于是,她想方设法以公司业务为名接近刘经理。
终于,刘志军掉入了杨梅的温柔陷阱,虽然杨梅知道刘志军有家室和女儿,但是,两人便迅速坠入爱河。
就这样, 杨梅按部就班让自己成功怀孕,她希望自己只要生下孩子,孩子就成为了自己的手中筹码,可以让刘志军唯命是从,与发妻离婚后与自己结婚。
十月怀胎,杨梅为刘志军生下来儿子,刘志军喜不自禁,就许下诺言自己离婚后与杨梅结婚。
但是,只见刘志军敷衍了事,不见任何行动,于是,杨梅就装着胆子,向刘志军妻子小芳摊牌,于是,就发生了本案故事开头的一幕。
小芳知道自己老公喜欢拈花惹草,但是,她知道自己丈夫绝对不会与她离婚,因为刘志军是在她父亲的公司担任经理,没有了她家的背景,刘志军什么也不是。
但是,当她见到了这个小三杨梅,她竟然狮子大开口,不知廉耻地愿意拿出120万让她退出这场游戏,小芳已经明白,这一年多来看来自己丈夫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钱。
稍作犹豫后,已经有了盘算的小芳,故作可怜地答应了,于是,杨梅就给小芳转账了120万。
就这样,杨梅满怀希望地等待着刘志军离婚,这样就可以给她们母子一个家庭。
谁知,一年多来,刘志军非但没有离婚,而且,他对自己也是渐渐地冷落,除了每月给孩子生活费以外,基本上难得见他一面。
终于,杨梅一气之下,将刘志军和小芳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此前转账的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期间,杨梅发现自己的丈夫近一年来累计给杨梅转账了600万余元,
第一、原告杨梅主张要回120万元的依据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8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icon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杨梅认为自己与被告小芳达成了口头合同,并支付了120万给被告,但是被告小芳违背诺言,没有与被告高刘志军离婚,所以被告小芳构成违约,原告杨梅可以要求小芳返还120万。
但是,本案中的原告杨梅与被告小芳之间的合同,以破坏他人婚姻为前提,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合同无效,所以,原告杨梅也不能依据这无效合同要求小芳返还这笔钱。
第二、被告小芳要求原告杨梅返还600万的依据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小芳可以提出上诉,要求原告杨梅返还600万。小芳可以主张,丈夫刘志军未经她的允许,私自处分60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这一赠与行为无效,所以,被告小芳有权追回这部分财产。
当然,本案中刘志军赠与给原告杨梅的600万中,可能涉及到刘志军对非婚生子抚养费的正常开支,故这部分不能要求对方加以返还。
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120万元是以破坏别人婚姻,违背了公序良俗,返还没有依据。
同时,刘志军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给第三者的6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未经配偶同意,而且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因此被告小芳有权上诉追回这部分财产。
网友说:杨梅太奇葩,当三儿还敢明目张胆,居然拿钱避宫,自己用他人的钱办自己的事情,此等心机的确不简单!
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