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2018年 月 日出生,住东湖高新区 房,公民身份证号:42 1。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住东湖高新区号房,公民身份证号:4201 423,系原告周某某母亲,电话:153 08。
被告:周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住江夏区 ,身份证号码:42 16,电话:15 00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周某增加支付原告周某某抚养费为3,000元/月;
2.判令被告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周某于2018年05月23日与原告的母亲张某登记结婚。2018年04月01日,生育原告周某某。
被告周某于2020年12月28日与原告母亲张某离婚。离婚时被告周某的工资收入不足3,000元/月,原告周某某的母亲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只约定抚养费为1,000元/月。
据悉,被告周某现在月平均收入10,000元左右,依法应增加支付原告周某某的抚养到3,000元/月。
原告周某某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主张调整增加抚养费为被告周某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为此,原告周某某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一款“(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因被告周某月工资大幅增加的正当理由,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
法定代理人: (张某)
2024年10月28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抚养费纠纷案的
证据目录
证据1.《结婚证》;2.《出生证》;3.《离婚证》;4.《离婚协议;5.原告周某某陈述。
证明:
(1)被告周某于2018年05月23日与原告的母亲登记结婚。
(2)2018年04月01日,生育原告周某某。
(3)被告周某于2020年12月28日与原告母亲张某离婚。
(4)因被告周某月工资不足3,000元,约定抚养费仅为1000/月。
(5)证明抚养费约定是被告周某工资不是3,000月以上。
证据 6.周某银行流水
证明:
(1)被告周某月总工资达10,000元以上;
(2)证明主张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
证据 7.婚姻家庭编解释(一)42条58条
证明:
(1)抚养费按月工资30%支付;
(2)证明主张增加抚养费是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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