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问律师】京问说法|刑事案件的证据都有哪些?律师阅卷后要开展哪些工作?

北京京问律师事务所 2024-10-17 16:27:10

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

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客观性较强,容易查实。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可以是文字、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不限于此。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

被害人陈述: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律师阅卷后要开展的工作

当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后,辩护律师可以前往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律师阅卷后,一般会开展以下工作:

案件分析与策略制定:律师会仔细分析阅卷所得的证据和材料,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包括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根据案件分析结果,律师会制定具体的辩护策略,这可能包括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反驳意见,或者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与当事人沟通:律师会向当事人详细解释阅卷结果,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控方的指控内容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律师还会与当事人讨论并确定辩护策略,确保双方对案件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向当事人说明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准备辩护材料:根据制定的辩护策略,律师会开始准备相关的辩护材料,如撰写辩护词、收集并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等。律师还会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以确保辩护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参加庭审:在庭审前,律师会再次与当事人确认辩护策略,并进行必要的模拟庭审,以提高庭审应对能力。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会根据事先准备的辩护材料和策略进行有力的辩护,争取为当事人取得最好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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