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河南,某男子自己驾车回老家,路上顺便捎了个老乡。谁知,男子被人举报,半路被运管人员拦下,老乡被一通诱导式入坑问话,男子被认定非法营运,罚款10000元。结果,男子据理力争,被运管威胁不交罚款就扣车。事后,男子将运管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在河南,本案的主人公周强,开私家车回老家顺便带了一个老乡,就在距离老家几十公里处,突然出现几个运管人员将他们拦住停车检查。周强心里咯噔一下,查什么违禁品?心想自己光明磊落,证件齐全,有啥可怕。谁知,几个运管人员围住那个老乡,采取诱导式的问话进行调查取证。结果,老乡被带入坑,实话实说两人不认识,自己给了周强100块钱。最后,运管人员以此认定,周强带客盈利属于非法营运,对他开具了1万元的罚单。啥情况,自己好心顺路捎个老乡回家,就被罚1万块钱,自己辛苦打工一个月才几千元,这是自己两个月的工资,这也太冤了!原来,家住农村的周强,早年就来大城市郑州打工,妻子在家照顾年幼孩子和年老的父母,就靠自己的辛苦挣钱,让家里人过得好一些。后来,周强自己买了车,就经常在两地奔波,方便自己回家探望最牵挂的父母妻儿。因为有个老乡群,周强每逢节假日,他就会在群里知会一下,顺便带个人一起回老家。这样一是开车有个陪伴说话的,还可以为自己200元的油费有个分摊。5月1日前夕回家,周群在老乡群里发了消息,有个叫李通的要求搭车回家,他就住在离周强家很近的村子里。回家路上,周强与李通聊工作聊老家,不知不觉中车行过半,周强在中途的服务站休息加油,老乡就分担了100块的油费,实际上老乡独自回家需要150多元的车票。就这样周强省了点油费,老乡省了点车票钱,还是送到了家门口,省时省力。岂料,两人即将进入老家的县域时,车被一伙人拦了下来。原来,来人是运管局的工作人员,周强积极配合靠边停车,拿出各种证件,几个人分别对周强和李通进行取证问话。经过调查,工作人员严肃地对周强说:“我们接到举报,你用私家车做非法营运,经检查情况属实,已经证据确凿,要没收100元违法所得,还要缴纳1万元的罚款。”周群被弄懵了,工作人员不论他如何解释,就开具了1万元的罚款单据,这可把周强给吓坏了。接到罚单,周群心想自己出于好心带老乡回家,大家得实惠,谁会这么无聊,举报这种事呢?于是,周强再次解释:“我不是跑黑车,顺路捎人,没多收过钱,就是收点油费100块钱,哪里是以此来盈利和敛财。”谁知,工作人员撂下“如果不按时缴纳罚款,就扣押车辆”这句话后,态度傲慢地扬长而去。自己真是太冤了,于是把运管局告上了法庭。
第一,被告运管局的处罚决定的依据理由。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运管部门认为,原告周强被人举报曾经多次开顺风车接送老乡,并以此手段获利,而且经过现场查证非法营运的事实成立,因此他们的处罚合法合理。同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运营部门举证证明,周强曾经多次带客往返同一线路,几乎每次都收了钱,有记录可查。所以,被告运官局认定周强利用私人轿车,在没有获得营运资质的情况下,其私自载客的行为违反规定。第二,原告周强的反驳依据理由。《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私人小轿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搭乘人分摊部分成本,或免费乘坐的出行方式,不认定为营运。本案中,原告周强做了反驳,认为自己回老家路上需要的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大概200多元,而自己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了老乡100元,用来分摊部分成本,算不上非法营运。所以、原告周强认为自己不属于非法营运。第三,法院对于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法院经过庭审,一审法院查证认为原告周强自己单次回乡的成本费用为200元左右,而他只收取老乡100元,远远不够成本。法院审理认为,我们国家行政处罚应该公平公正,周强顺路捎老乡回家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所以,综上法院判定被告运管部门败诉,撤销对周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被告运管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