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村一号煤矿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1.安全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检查时发现10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35#钻场支管上安装的U型压差计破裂无水,无法观测;
2.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102辅助运输巷12#-13#钻场段帮部不同程度片帮,未及时处理;102辅助运输巷、回风巷迎头处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101辅运顺槽100-600米段工程质量差,面向工作面方向左帮有片帮,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处理;
3.从业人员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抽查中煤三十六处11月由项目经理组织的月度隐患排查,台账记录项目经理11月7日发现中央回风大巷存在2条隐患,11月8日由本人复查验收并签字,调取项目经理周猛人员下井轨迹显示11月7日未到中央回风大巷,11月8日未下井;
4.103切眼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施工,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巷道掘进断面超过规定允许误差,规定4500x2800mm,高度允许误差200mm,宽度从中心线至巷帮允许误差150mm,现场测量3处宽度,分别为5050、4970、4850mm,测量2处高度,分别为3290、3020mm;部分玻璃钢锚杆外露长度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50mm;
5.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情况。一是未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实施安全培训;二是抽查2024年10月份全员警示教育培训“一期一档”,无课程讲义和综合考评报告,同时存在培训签到表未注明时间、培训人员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李彦军对补学内容不清楚,但对签到表进行了签名);三是抽查2024年9月探放水岗位作业标准化提升培训,未对培训不合格人员进行再培训教育;
6.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矿井制定有《芦村一号煤矿关于规范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每10天验收1次,但实际未严格执行,2024年10月、11月抽查验收资料缺失,抽查上半年103胶带巷掘进工作面质量验收记录表,发现每次4号测点部位合格率均57%。天隆项目部生产技术部未按照《锚杆(索)锚固力日常检测制度》每周对103胶带巷及切眼掘进工作面锚杆(索)锚固力、扭矩抽查一次,2024年4月2日之后(1409米至2121米之间)未抽查;
7.检查时101采煤工作面近上隅角处3台液压支架压力不足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未及时处置;
8.矿井未配备满足需要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配备的风表测量范围为0.3-5.0m/s;
9.从业人员违反煤矿操作规程,2台井下使用的常州科试和20台山西天地无轨胶轮车采用甲烷变送器实现甲烷电闭锁功能,但该甲烷变送器无显示数据功能,矿井采用2%的甲烷标准气体进行标校,无法保证标校浓度0.5%;
10.现场对102安装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进行瓦斯电闭锁试验时,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应急联动。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
5.《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六)项;
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7.《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9.《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0.《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元整(¥176,000.00),警告
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村一号煤矿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08月09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直罗镇,法定代表人为赵雄。井田东西宽约10.2km,南北长约17.9km,面积133.66km。整合区地质资源量132.90Mt。生产能力400万吨/年,采用主斜井、副立井单水平开拓:采用单一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法,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