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煤矿被罚款719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12个月

从霜谈地 2024-12-24 01:12:31
行政相对人名称:白水县烽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保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4952X 违法事实: 1.煤矿图纸造假,隐蔽采掘工作面;数据造假,隐瞒下井人数。 袁保军工队在回风斜井建设施工区域擅自进入2013年资源整合及以前的老系统,违规布置2个掘进头、1个巷道维修点;张运潮工队在主斜井建设施工区违规布置11001、12004、12005三个回采工作面,12006两个掘进(维修)工作面。以上违规采掘工作面均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巷道布置图中填绘。袁保军工队在回风斜井区域进行作业,38名工人未配发人员定位卡,且未在井口人员登记表中进行登记; 2.通风系统不可靠、不完善。 回风斜井区域违法进入的老系统中,进风巷与回风巷之间3处联络巷采用风障作为调风设施,运输巷总长约1100m,自西向东方向前约600m为进风巷,后约500m为回风巷;在井下在原无名黑窑井底安装通风机压出式通风。主斜井区域11001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负压通风,采用局部通风进行通风;12004回采工作面未构造风桥,工作面回风直接进入12采区皮带巷(采区进风大巷),造成12采区皮带巷一段进风一段回风;11采区老系统中有3处联络巷采用风障作为调风设施; 3.采掘工程违规承包。 烽源煤矿将副斜井、主斜井及相关区域内采掘作业承包给自然人张运潮;将回风斜井区域范围2013年资源整合及以前老系统内的采掘作业、井巷维修承包给自然人袁保军; 4.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 风井区域的老系统中使用8台非防爆农用三轮车(山东五征集团)用于运煤、运料,2台非防爆20型装载机(1台山猛品牌的铭牌不清楚,1台兴成机械XC20)用于运料。主井非技改区域使用2辆衡骏牌多功能农用变型手扶拖拉机用于运料(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山东衡骏重工机械公司产品); 5.煤矿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袁保军工队11月24日至30日新入职的38名工人培训时间不足72小时,培训后未进行考核合格,安排上岗作业。 处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四罚﹝2024﹞1014-1号 处罚内容:罚款719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12个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范俊奇、张运潮、马俊成:   你们系白水县烽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烽源煤业公司”)的董事长、项目承包人、矿长。2023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信访举报,对烽源煤业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煤矿图纸造假、隐蔽工作面,数据造假、隐瞒下井人数;2.通风系统不可靠、不完善;3.采掘工程违法承包;4.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等。烽源煤业公司和包括你们在内的9人均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个人予以行政处罚:1.董事长范俊奇(身份证号1427031979******13)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2.主井项目承包人 张 运 潮 ( 身 份 证 号4101261968******15)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3.矿长马俊成(身份证号1403031967******13)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鉴于上述三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拟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因个人电话无法接通,现我局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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