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浅析2023医药反腐风暴的整治重点及“罪与罚”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3-08-22 09:03:51

一颗心绝望地呼求着救赎,终于在爱和悔改之后通往了新生。——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

前言

2023医药反腐风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5月10日部署开展的全国医药领域系列反腐行动。此次行动目的是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2023年8月15日国家卫健委回应医药反腐,就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发布有关问答。

截至2023年8月12日,全国至少已有176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多名医保领域的领导干部陆续落马,全国医药领域反腐败正快速向多个细分领域推进,驶入深水区。

截至2023年8月17日,2023年至少已有184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医药领域的整治重点可概括为三方面:整治行业管理中的不正之风问题、整治行业组织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一、简谈整治“行业管理”与“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关于整治行业管理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普惠制认证、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等行业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尤其是泄露招投标价格、申报资料、技术数据等工作秘密。违规干预行业的设置审批,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及医美、口腔等医疗机构和诊疗科目等事项。

关于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问题;以及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包括拒绝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对中选产品进院设置障碍、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或临床可替代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等问题。

从以上重点整治的两方面内容可以看出,此次集中整治工作涵盖医药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权力寻租、医疗机构内的“关键少数”和“带金销售”、社会组织的利益牟取、医保基金使用问题、医药生产企业的不法行为、医务人员违反职业准则等。通过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整改等措施,解决医药行业的突出问题,确保行业风气持续向好。

从上述的整治行动中,本篇文章仅针对被查医务人员的身份,谈一下主要会涉及的罪名与刑罚。

以案说法:医药代表唐某,为增加药品的销售量,给某中心医院相关副院长回扣、给医生支付临床费、给统计医生处方的工作人员支付统方费。某中心医院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院长为正科级干部,处方医生四人均为事业编制,药房工作人员三人均为临时聘用人员。

二、副院长、医生、药房工作人员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应当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三万元)的二倍来执行,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为六万元。

综上所述,中心医院副院长作为正科级干部,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处方医生四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药房工作人员三人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是因为没有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所以不构成犯罪。

相关罪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浅析2023医药反腐风暴的整治重点及“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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