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环球资讯丨我国数据反垄断处罚第一案;“荣华”商标权纠纷案

科技有产权 2024-09-14 21:14:37

202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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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迎来再审终审判决

2.涉“小罐茶”茶罐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3.我国数据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第一案

4.江小白诉东方优选不正当竞争

5.艾伯维起诉竞争对手百济神州涉嫌窃取癌症治疗商业机密

6.Databricks起诉专利持有人涉嫌“敲诈勒索”

7.印度新闻机构ANI起诉Netflix

01 “荣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迎来再审终审判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再审申请人苏国荣、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氏荣华公司)与被申请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荣华公司)及二审上诉人黄维德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侵犯香港荣华公司第600301号、第1567181号、第1567182号、第1567183号及第156718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在被诉侵权月饼商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榮華”“榮華月餅”文字以及带叶牡丹花、月亮等图案或图案组合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香港荣华公司在月饼产品上就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年4月15日,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香港荣华公司将其涉案商标免费许可给东莞荣华公司使用。

2011年11月21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苏氏荣华公司、苏国荣生产的月饼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涉案商标极为近似,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香港荣华公司等的产品,造成香港荣华公司等重大经济损失,产品声誉受到损害。黄维德销售苏氏荣华公司、苏国荣生产的月饼,亦构成侵权。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及判决:1.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在同一种商品(月饼)上,擅自使用与香港荣华公司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香港荣华公司等在先使用“荣华月饼”名称及包装装潢,且在内地投放大量广告,其生产销售的“荣华月饼”应认定为知名商品;3.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作为“荣华月饼”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其生产的月饼上使用“荣华月饼”四个字不构成侵权;4.苏氏荣华公司、苏国荣生产的月饼产品装潢,与香港荣华公司等的“荣华月饼”的装潢相近似,有模仿的故意,对一般消费者会造成误认,因此,苏氏荣华公司、苏国荣该款包装盒的装潢侵害了香港荣华公司等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5.香港荣华公司等享有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尽管苏国荣受让第533357号注册商标和被核准注册“荣华月”文字注册商标,但应规范使用;6.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赔偿香港荣华公司等损失50万元,黄维德销售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仅需停止销售即可。

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苏氏荣华公司、苏国荣、黄维德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1.苏氏荣华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认定香港荣华公司享有“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不会与苏氏荣华公司拥有的“荣华月”商标专用权相冲突,苏氏荣华公司在被诉的月饼产品上突出使用“荣华”文字,构成对香港荣华公司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侵害;3.被诉侵权产品不仅是用了“花好月圆”图形注册商标,同时使用了“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苏氏荣华公司和苏国荣长期以来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综合上述因素,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200万元。

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303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4年1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院再审判决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侵犯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将与香港荣华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被诉侵权商品装潢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使用,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当利用了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香港荣华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情形,侵犯香港荣华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对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香港荣华公司的荣华月饼的销售时间、区域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所获荣誉以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事实看,香港荣华公司的“荣华月饼”客观上已属于知名商品,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多年持续使用而形成的包装装潢上最显著的特有标识“荣华月饼文字+花好月圆图案”的组合,已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与上述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图案包装,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在不易被观察到的位置上使用其第533357号注册商标,不足以区分商品来源。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最高院再审判决: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二、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苏国荣、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上擅自使用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黄维德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使用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月饼商品。

02 涉“小罐茶”茶罐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由“小罐茶”的茶罐包装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改判,认定散茶生产商不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以从事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主的企业,系“小罐茶”系列商品的生产商,经过其长期的宣传和销售,“小罐茶”商品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小罐茶业公司认为,其2014年即开始在“小罐茶”商品上使用小罐茶标识,采用左中右结构封口膜,其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W茶厂作为生产商,P公司作为委托商所生产的商品与小罐茶业公司“小罐茶”商品的外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W茶厂及P公司等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P公司、W茶厂构成共同侵权

“小罐茶”系列商品经过长时间宣传报道,在公众中形成较高知名度,并且,“小罐茶”文字、小罐罐体设计与包装、装潢中的其他文字标识信息及其他装潢元素有机结合,呈现出具有一定独特性并与商品功能无关的视觉效果和显著特征,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受到保护。

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品同属于茶叶类商品,两者包装、装潢从视觉上看无明显差异,在总体上高度近似,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W茶厂及P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P公司、W茶厂赔偿小罐茶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万元。P公司、W茶厂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W茶厂不侵权

虽然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W茶厂为生产商,但两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表明,W茶厂与P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W茶厂仅生产散茶,不涉及茶叶包装、装潢,P公司亦确认被诉侵权商品的茶罐采购自案外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W茶厂并未提供被诉商品的茶罐,未使用被诉标识。而P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其为委托商,即对外表明其为被诉侵权商品委托生产商,属于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行为人,商品内容与外包装本身是一个整体,外包装并非能单独流入市场领域的独立商品,故P公司作为被诉商品生产商,即便其外包装向他人采购,亦应承担生产商的责任。

据此,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W茶厂的上诉请求,同时驳回上诉人P公司的上诉请求,即由P公司赔偿小罐茶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万元。

在涉及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一般可以依据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信息认定商品生产者,从而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人。但在本案中,生产商W茶厂仅供应散茶,既不生产“小罐茶”茶罐,也无法控制其客户P公司使用包装的行为,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03 我国数据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第一案

2024年9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处罚决定。

据悉,森浦主要从事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代理销售、金融信息服务等经营活动。

根据该处罚决定,森浦滥用中国境内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销售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金融信息服务商实施拒绝交易,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此外,还对交易机构和投资者附加最低起售金额的交易条件,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损害了债券交易机构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阻碍了相关数据服务市场的持续创新发展。

根据相关条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森浦处以2022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532782.9元。森浦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04 江小白诉东方优选不正当竞争

近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东方甄选关联公司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新增开庭公告,原告为江小白公司,被告为东方优选公司,该案将于2024年11月19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起因

此前,东方甄选主播“天权”直播时说“江小白不是白酒”。

8月9日,江小白发布声明称,注意到东方甄选主播天权在直播间以“三级品酒师”的身份,发表严重背离事实的言论,误导消费者和拉踩江小白品牌,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江小白要求东方甄选就此事做出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

同日晚间,主播天权在其微博账号发表一篇短文,向江小白致歉。随后,东方甄选官方微博账号转发了该短文,并再度向江小白致歉。

但是,江小白并不买账,表示天权个人账号发表的道歉信,并未署名盖章,道歉态度是不诚恳的,并试图掩盖直播中恶意拉踩、诋毁品牌的明显事实。公司不接受这种非正式形式和态度不诚恳的道歉。

如今,直播带货是一种很火的商业模式,不同于传统广告,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难免加入自己即兴发挥的内容,这就增加了一系列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像东方甄选这样的大体量直播公司不仅要加强对主播专业素养的培训,也要提高主播的法律意识,让其意识到话语脱口而出时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后果。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艾伯维起诉竞争对手百济神州涉嫌窃取癌症治疗商业机密

近日,制药巨头艾伯维(AbbVie)在美国芝加哥联邦法院起诉癌症治疗药物生产商百济神州(BeiGen),指控后者在挖走艾伯维前资深科学家刘(Liu)后,窃取商业机密,以开发与之竞争的抗癌药物。刘被列为被告。

诉讼称,艾伯维投入了数百万美元和“多年的研究”,开发一种可能治疗与“B细胞”生长有关的某些类型的血液和骨髓癌症的化合物。

这起诉讼的重点是两家公司开发的一种名为“BTK降解剂”的癌症治疗药物,这种药物的目标是破坏B细胞生长中的一种分子。这些细胞会产生抵抗感染的抗体。

百济神州否认了艾伯维的指控,并表示该公司将“在这起诉讼中大力捍卫我们的知识产权”。百济神州声明称,艾伯维的诉讼是为了“阻碍”百济神州的BTK降解剂BGB-16673的开发。

百济神州表示,在艾伯维为其BTK降解剂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百济神州已经提交了BGB-16673的专利申请。该公司还表示,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今年授予其药物“快速通道”资格,该药物正在一项治疗白血病和淋巴瘤的研究中使用。

诉讼称,刘从艾伯维退休后,于2019年9月开始在百济神州工作,他在艾伯维的BTK降解项目上工作了至少一年。“百济神州鼓励并诱导刘透露艾伯维的BTK降解剂的商业秘密设计和信息,他知道他有义务为艾伯维保密,”诉讼称。

艾伯维表示,正在寻求经济赔偿和法院命令,以“恢复并保护其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Databricks起诉专利持有人涉嫌“敲诈勒索”

近日,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巨头Databricks向美国西雅图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专利变现公司Ascend IP及其创始人詹姆斯•韦斯菲尔德(James Weisfield)和里亚姆•查蒙(Riam Chummun)存在不公平和欺骗性的商业行为:策划利用虚假知识产权声明迫使领先科技公司达成“令人不愉快的”和解。

据悉,Databricks是一个制造和销售提供人工智能和其他技术工具的云数据平台。

诉状称,Weisfield和Chummun对Databricks和其他科技公司提起了诉讼,并利用空壳公司来保护自己免受涉嫌“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后果。“Weisfield和Chummun躲在他们分层的空壳公司网络后面,使他们自己——专利的真正所有者和真正的利益相关方——免受任何责任,”Databricks表示。

Databricks正在寻求未指明的三倍赔偿,称其已经花费了律师费和其他资源来对抗“毫无根据”的专利索赔。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7 印度新闻机构ANI起诉Netflix

本周一,印度新闻通讯社ANI表示,已起诉奈飞公司(Netflix)和一部讲述劫机事件的印度剧集的制片人,要求将其中四集撤下,因为他们未经许可使用了ANI的内容。

这部名为《IC-814:坎大哈劫机案》的电视剧,是1999年从加德满都起飞的印度航空公司814航班被劫持事件的虚构版本,自上月上映以来就陷入了争议。

社交媒体用户和总理纳伦德拉·莫迪(Narendra Modi)领导的印度人民党(Bharatiya Janata Party)成员批评该节目,称该节目错误地将劫机者描绘成印度教徒,而实际上他们是穆斯林。

上周,在ANI方召见Netflix官员后,Netflix在这部涉案剧集中添加了新的免责声明。它还表示,该系列中使用的代号反映了实际活动中使用的代号。

ANI的律师表示:“他们未经许可使用了ANI的有版权镜头片段,他们还使用了ANI的商标。”他表示:“由于这部剧受到了这样的批评,我们的商标和品牌都受到了玷污。”

ANI希望Netflix下架四集使用了其内容的剧集,并表示德里高等法院已同意审理此案,他们还在寻求Netflix的回应。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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