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环球资讯丨郭有才翻唱走红引争议;日本驳回AI专利申请

科技有产权 2024-05-26 03:02:55

2024/5/25

资讯速览:

1.郭有才直播翻唱老歌《诺言》走红引版权争议

2.中创新航败诉宁德时代 专利侵权被判赔4000万

3.美光侵犯Netlist专利被判赔偿4.45亿美元

4.瑞士莲在德国侵犯素食巧克力专利

5.索尼音乐起诉万豪侵犯歌曲版权

6.欧盟理事会表决通过《人工智能法案》

7.日本法院驳回AI专利申请

01 郭有才直播翻唱老歌《诺言》走红引版权争议

事件速览

近日,菏泽“树哥”郭有才在菏泽南站翻唱上个世纪90年代老歌《诺言》等歌曲并直播迅速走红网络,其社交媒体账号在短短几天之内迅速涨粉,粉丝数已突破千万,直播间也收获了不少观众的打赏。

在如此大流量的加持下,也引发了版权侵权的争议。5月23日,郭有才的直播间关闭了打赏功能。

据悉,《诺言》是由丁晓雯作词,刘天健作曲,中国台湾女歌手李翊君演唱并于1995年在同名专辑中发行。

5月23日,有记者采访到了《诺言》的作词人丁晓雯,她感谢了郭有才让这首歌重新得到关注,但同时,她也向记者表示,她认为“凡是用这些歌曲,不管演唱、演出还是做任何的运用,其实都应该得到原创作人的同意和授权。”

丁晓雯认为,郭有才的直播间开通付费打赏功能,是一种商业行为,应当将利润合理分配给歌曲创作人。

郭有才翻唱侵犯了哪些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对于音乐作品而言,作词者和作曲者都是音乐作品的作者。

表演音乐作品时经常存在“因作品使用方式特殊无法知名作者”的情形,如商场播放的背景音乐。但是,郭有才直播演唱歌曲并不属于这种情形。郭有才在直播中,先与直播间与现场的观众进行互动拉热度,之后报出歌名并进行演唱。因此,他可以在报完曲目名称后继续报出作词者和作曲者的名字。此外,直播间通常可以由主播在页面中设置文字、贴纸等,因此,他也可以在直播间设置中写明所演唱的歌曲及其作者。但是,郭有才并未以任何形式指明音乐作品的作者,侵犯了词、曲作者的署名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郭有才未经《诺言》等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菏泽南站等公开场所演唱了这些作品,并在网络上公开直播,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若郭有才的直播保留了回放,或他人将其直播录屏并上传至网络平台,则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02 中创新航败诉宁德时代 专利侵权被判赔4000万

2024年5月20日,中创新航发布一则涉诉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中创新航及其原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公司被要求停止侵犯宁德时代的专利号为201521112402.7,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两家公司需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4055余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1余万元,共计4157万元。

被诉侵权产品包括中创新航使用、销售的四个型号的电池产品。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的保护范围。

此次判决是一审判决,中创新航表示会在上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此案是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系列专利诉讼中索赔金额最高的一起,宁德时代对该项专利侵权的索赔金额为3.66亿元。自2021年7月起,宁德时代陆续针对中创新航提起五项专利诉讼,索赔总额高达6.17亿元。

截至目前,中创新航和宁德时代的五项专利侵权诉讼中,宁德时代败诉两项、胜诉两项,另有一项诉讼尚未一审宣判。系列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本案赔偿额计算的相关问题

1.赔偿额基数的确定

本案涉及汽车电池中的顶盖零部件,根据司法解释,应根据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被告并非恶意侵权,并且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初步推算出涉案盖板占其电池单体成本比例,因此可以使用电池盖板利润为基数计算损害赔偿额。

2.赔偿额的计算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首先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中,原告主张适用前者,被告主张适用后者。法院认为,中创新航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综合考虑多因素作出购买选择,因此采用被告主张的计算方式更为合理。据此,销售侵权产品获得利润=被诉侵权产品总储电量x电池产品单价x合理利润率x涉案盖板在电池成本中所占比例x涉案专利对盖板的贡献度。

被诉侵权产品总储电量:法院根据工信部数据计算了四款被诉侵权产品在2018年1月-2022年7月的总储电量为17835645kWh。对于该项数额的计算,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于2021年7月起诉,2018年7月之前的产量因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应予扣除。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6月第一次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取证,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因此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被告对于诉讼时效和权利保护期间二者之间的关系理解有误。本案中,原告在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三年内提起了诉讼,那么,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就应涉及所有的侵权行为(只要不超过二十年),而不论是否发生在三年之内。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到提起诉讼之日已经超过了三年,则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仅涉及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侵权行为,而不涉及三年之前的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和权利保护期间的关系详见5月11日知产环球资讯)。

电池产品单价:法院在了解两公司产品报价后参考了相关时间段内动力电池的单价定价的动态变化和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了被诉侵权产品单价为758(元/kWh)。

营业利润率:宁德时代2021-2022年报记载的平均利润率为19.58%,中创新航主张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主张毛利润率为5.17%,净利润率为4.93%。法院综合侵权时间、被告低价销售的可能性等因素,酌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合理营业利润率为10%。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利润率的认定对于赔偿额的计算往往至关重要。在会计制度上,有净利润、营业利润、毛利润等利润计算方法,三种利润率依次升高。由不同企业生产的同样的产品,利润率可能相差甚远,原被告双方就此举证时也通常会拿出天差地别的数据。此时,法院往往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酌定一个合理的利润率。

比如,在最高法发布的(2007)民三终字第3号指导案例中,法院在认定涉案侵权商品的利润率时,亦是综合考虑双方主张、涉案专利在产品中的价值、产品售价等因素进行酌定,认定了一个合理的利润率。

涉案盖板在电池成本中所占比例: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初步推算出盖板占电池成本的7.73%-13.54%,法院酌定比例为10%。

涉案专利对盖板利润的贡献度(技术贡献度):综合考虑专利种类、专利稳定性、专利所涉产品性能对销量的影响及其在现实成品利润率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定技术贡献度为30%。

惩罚性赔偿:原告主张,被告与电池顶盖生产商科达利公司(即本案第三人)进行过多次技术沟通,因此存在共同制造的恶意,被告的侵权系故意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生产者和使用者、销售者有共同侵权的恶意,仅能证明被告在购买、使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未支持原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这里涉及合法来源抗辩中的主观过错和惩罚性赔偿中的恶意相关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使用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第三人科达利公司系专门生产电池顶盖的上市公司,向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时作出了不侵犯知识产权的保证。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厂家,理应对其采购的零部件是否侵害他人专利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列举了可认定为“故意”的五种情形(被警告、通知后仍侵权;被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或特定关系等)和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权获利巨大等),并分别有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兜底项。目前公开的为数不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大多是重复侵权的情形。

本案中,一方面,由于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未采纳其合法来源抗辩,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不存在侵权恶意,法院据此认定其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03 美光侵犯Netlist专利被判赔偿4.45亿美元

本周四,美国德州东区地方法院的陪审团作出一项判决,芯片制造商美光科技(Micron Technology)因侵犯了电脑记忆体厂商Netlist两项与提高存储模块容量和性能相关的专利,需赔偿Netlist 4.45亿美元。

陪审团还认定,美光故意侵犯专利权,这可能导致法官判决至多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Netlist的律师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们感谢陪审团的裁决,感谢他们对Netlist创新重要性的认可。”

去年,Netlist在同一家法院就高性能计算机内存专利的相关纠纷向三星索赔3.03亿美元。

总部位于爱达荷州博伊西的美光公司(Micron)的股价今年飙升,原因是市场对其用于驱动人工智能技术的芯片的需求。总部位于加州尔湾的Netlist于2022年起诉美光,称其三条半导体存储模块线侵犯了其专利。

美光否认了这些指控,并提出了几项抗辩,包括声称这些专利无效。

今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其中一项专利无效,这可能最终会减少判决的数额。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4 瑞士莲在德国侵犯素食巧克力专利

近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裁定,瑞士巧克力制造商瑞士莲侵犯了一项纯素巧克力(vegan chocolate)成分的专利。这起诉讼由德国糖果制造商Katjes Fassin提起。被诉侵权产品涉及瑞士莲的Hello系列产品。

关于食品成分或制造方法的专利很少引起专利纠纷。糖果或巧克力的专利纠纷则更鲜有。在如此一起罕见的专利纠纷中,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对瑞士莲下发禁令,禁止其在德国使用某种成分生产纯素巧克力。

燕麦奶纷争

该争端涉及Katjes的EP3 685 673号欧洲专利。这项专利保护了一种使用水解燕麦牛奶的配方。通过水解,长链燕麦牛奶分子被分解,使巧克力变得更奶油。

在诉讼过程中,有关官员访问了瑞士莲在德国亚琛的工厂取证。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裁定,瑞士莲公司不得再在德国使用相关成分和制造工艺,也不得在德国销售相关巧克力。

这主要影响了该公司的Hello产品系列中含有燕麦牛奶的巧克力。然而,根据瑞士莲公司的说法,它已经推出了不含燕麦奶的纯素巧克力,因此不受该裁决的影响。

Katjes首先必须执行裁决,以停止瑞士莲产品在德国的销售。

收到裁定后,瑞士莲公司宣布将提起上诉。

瑞士莲等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Katjes在德国提起的侵权诉讼是目前双方在欧洲民事法院之间唯一的纠纷。然而,他们在EPO也面临着竞争,Katjes的5名竞争对手已经对EP673的有效性提出了异议。除了瑞士莲之外,竞争对手还有瑞士合作社(Swiss Coop Cooperative)、百乐嘉利宝(Barry Callebaut)、雀巢(Nestlé)和Casa Luker。

今年1月,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驳回了反对意见,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但异议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了上诉。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索尼音乐起诉万豪侵犯歌曲版权

近日,索尼音乐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起诉万豪,指控后者未经许可将900多首索尼音乐艺人的歌曲用于万豪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广告中。

该诉讼列出了万豪及其网红合作伙伴涉嫌滥用的931首歌曲,其中包括碧昂斯(Beyonce)、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和哈里·斯泰尔斯(Harry Styles)的热门歌曲,根据美国版权法,万豪可能要承担超过1.39亿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诉状,索尼音乐在2020年通知万豪,与其酒店相关的社交媒体页面未经授权使用索尼音乐的录音。诉讼称,索尼音乐的通知一直持续到今年3月。

索尼音乐还表示,万豪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仅5月份就发生了至少47起新的侵权事件。诉状称,万豪的广告“剥夺了索尼音乐应有的大量授权收入”。

索尼音乐要求法院下令禁止万豪使用其音乐,并要求赔偿金钱损失。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欧盟理事会表决通过《人工智能法案》

5月21日,欧盟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宣布通过了一项开创性的法律——《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该法案为欧盟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立法步骤,旨在平衡创新与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同时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法案旨在促进私营和公共行为者在整个欧盟单一市场上开发和采用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系统。与此同时,它旨在确保尊重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刺激欧洲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和创新。人工智能法案仅适用于欧盟法律范围内的领域,并提供豁免,例如专门用于军事和国防以及研究目的的系统。

该法案也标志着欧盟在全球人工智能监管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作为全球首部人工智能法案,该法案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框架。今年三月,欧洲议会就以523票赞成、46票反对、49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

接下来,该法案将由欧盟议会主席和理事会主席签署,之后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在公布后二十天生效。

该部人工智能法案是全球首部人工智能法案,也是美国认为欧洲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超越其之所在。美国也在加快本国的人工智能立法进程,上上周,美国参议院宣布将在未来几周内提出人工智能立法框架。除欧美外,世界各国的人工智能立法也在持续进行着。

07 日本法院驳回AI专利申请

上周五,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AI“发明”的设备是否能获得专利一事作出裁决,裁定不授予其专利权,理由是“发明人必须是人类”。

据报道,美国的原告Thaler博士为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的设备申请专利,发明人的名字是“人工智能DABUS”。早在三年前,日本专利局就驳回了该申请,驳回理由是“发明人必须是人类”。原告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东京地方法院审判长中岛基至在判决中指出,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对发明的定义是“人类活动创造的产物”。即使放眼全球,也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将AI列为发明人”的法律解释持谨慎态度。

审判长同时表示,目前专利法“并没有考虑到”AI发明。“AI将使社会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按照目前的法律解释,会产生诸多问题。首先,应该讨论立法,期待尽可能快地得出结论”,他敦促国会就此展开讨论。

除日本外,自2018年起,Thaler使用其AI机器“DABUS”作出的发明向英国、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德国等众多国家申请了专利,并将DABUS列为发明者。2019年12月,英国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其专利申请,Thaler随后上诉于英国最高法院,去年12月,英国最高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去年3月,在专利局驳回该专利申请后,新西兰高等法院亦维持了专利局的驳回决定。

在上述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虽然Thaler在不同国家因几乎相同的原因屡遭碰壁,但他的这种尝试引发了各国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发明人的激烈讨论,在专利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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