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广州:男子婚前独自买房,离婚时却被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判了

博瑞说历史 2023-12-25 11:32:21

2017年,张晓东大学毕业在广东长期工作之后,为了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在广州市天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经人介绍,认识了与自己年纪相仿,年轻漂亮的张红。张晓东有稳定的工作,并且已经买好房子,两人很快就确定关系并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结婚之后,张红搬入张晓东购置的房子与其一起生活,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自己工作的收入帮助其还贷,在感情好的时候当然不计较得失,毕竟谁还贷都是一样的,夫妻之间的财产计算的也不是那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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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充分了解对方就匆忙选择结婚,两人经过两年的相处不愿意继续消耗彼此的青春,张红就提出要离婚并且要求返还自己偿还的贷款及其增值部分。张晓东认为该房子是自己在婚前财产,并不愿意返还。

在2019年10月,张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张晓东向其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返还贷款13万元以及房产增值部分。张晓东提供那个证据证明房产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这个事实当然没有什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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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向法院提交一份自己母亲2017年向其转账1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以此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为其购置房屋,张红并未还贷。但是他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此部分钱均用来偿还贷款,反倒是张红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在正常偿还贷款。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张晓东为争夺房产恶意制造父母出资的假象,损害张红的合法权益,最终支持张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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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婚前张晓东购置的房屋,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之后房产究竟如何划分?增值的部分是否需要返还?下面将结合本案件的实施情况和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这个热点问题予以解释。

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张晓东在结婚之前购买房屋所出资部分属于他个人财产,但是在离婚时,虽然房产证上书写的仍然是张晓东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张红有参与偿还房子贷款的行为。

如果得不到任何的经济补偿,作为没有法律知识的人来讲也会觉得是不公平的。我国之前的法律对于这个方面的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立场的发展以及目前结婚基本都要购置房屋的需求,我国民法典在此次修订的过程中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单独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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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就包括父母一方为其子女购置的房产,没有明确说明或者经过公证的就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并不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本案的这种情形,也就是指在夫妻结婚之前,张晓东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最高院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78条中明确规定。

在判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时,也就是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子,仍然属于张晓东所有,对于双方结婚之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的房产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张红所偿还房贷的数额以及目前市场估值该房产总价的增值部分计算之后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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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在经过计算之后判决张晓东返还张红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元,以及张红所偿还贷款部分在房产增值所占的比例约19万元。

我们明白随着法律的发展,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规定也在不断发展,既不会让恶意逃脱债务的夫妻钻法律的空子,也不会让在婚姻关系中实际付出的一方在离婚时受到财产损害。

在目前的社会中,其实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协议也逐渐热门起来,财产是财产,感情是感情的处理方式也越来越得到年轻人的喜爱,从婚姻缔结之前就归纳好各自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感情破裂时遭受损失,是一种未雨绸缪、值得提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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