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低价转卖父亲生前的止痛药,顾客收货后反手一个举报

南方老纪 2024-12-05 14:35:32

人性的善意与法律的严苛,有时真的会产生冲突。

一女子在父母相继去世后,为避免浪费将父亲生前服用的止痛药低价转售,却意外触犯法律,被控贩卖毒品罪。

这起案件经过一审判决、二审发回重审,这背后是法律与人性的拉锯战,法院最终怎么判?

事情回顾

廖女士一直在广州那边工作,今年1月份父亲因患癌去世,两个月后母亲也因为承受不了打击去世。

3个月内接连失去双亲,对廖女士的打击是巨大的,但仍然要收拾好心情面对生活,毕竟生活还要继续。

父亲生前因患结直肠癌,医生为其开了止痛药物,父母去世后,廖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还有一些未开封的药品。

不忍看到药品浪费,廖女士起初想去药店低价回收,却被药店拒绝了:为了安全着想,不管有没有被拆封过,我们都不会从个人那里回收药物。

无奈之下,她加入了一个病友间转让药品的微信群,表明了自己的意愿。

群里一位叫董某的成员主动联系她,表示愿以260元的价格购买5盒未开封的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氨酚羟考酮片(管制药品)。

廖女士见有一些已开封的药品留着也是浪费,便一并赠送给了对方,没想到的是因此引来了麻烦。

董某收到药品后直接去了警局报案,并提供了与廖女士的聊天记录。

公安机关随后跨省将廖女士抓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采取了刑事措施。

那么廖女士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法律分析

《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销售处方药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销售、倒卖涉嫌违法。

廖女士转售的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羟考酮对乙酰氨基酚片,均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因此个人是不能随意销售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从与董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廖女士知道董某曾经是吸毒人员,却仍然将管制药品卖给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检察院支持公安机关的决定,以贩卖毒品罪对廖女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虽然认可廖女士主观恶意不大,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但仍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同时,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还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转售药品的260元,上缴国库。

尽管是缓刑,但不服一审判决的廖女士仍然提出上诉,她不想背负这个罪名,案件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在重审期间,检察院撤回了对她的起诉,这并非因为廖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检方认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目前,不起诉决定已经生效。

写在最后

网友说:董某才是最可恨的,这种人应该抓起来!

0 阅读:0

南方老纪

简介:聊点普通人能听懂的法律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