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民事诉讼中如果诉讼一方是有限公司,是否必须聘用律师取决于具体的法院和案件情况。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诉讼中,有限公司必须由律师代表,除非得到法庭许可,才可由公司董事代表。要得到许可,公司必须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此申请需要公司董事的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文件须详细说明并核实申请理由。
有限公司可以基于无能力负担律师费或其他充分理由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相关证据,如显示公司现时经济状况的已核数账目及银行来往账户的副本。此外,董事会决议授权有关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记录也必须附在宣誓文件内。是否获得许可完全由司法常务官酌情决定,提出申请的有限公司无权对此决定提出上诉。
区域法院
在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限公司如欲由其获得授权的董事进行诉讼,该董事须宣誓说明自己已获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并将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交法院存档。宣誓文件须附有另一位董事或公司秘书核证的董事会决议记录作为证据。
换言之,只要有限公司备妥相关宣誓文件和董事会决议记录,便可由公司董事代表进行诉讼,而毋须事先得到法庭许可。这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规定不同。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