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成律师解读|央视发布案件:骑车女子被碾压身亡,司机无罪

周兆成律师 2024-09-10 18:40:37

同样是超速骑车,同样是被人撞倒,同样是遭对向来车碾压——央视发布的案件结果是:司机无罪。

视频画面很清晰,一辆电动车转弯时超速行驶,被一个急急忙忙过马路的行人撞倒在机动车前,司机刚刚起步,避让不及碾压了过去,电动车主不幸伤重离世。

经交警判定,行人闯红灯撞倒电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超速行驶未避让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而机动车虽然压了人,但属于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能预见”的情况,不承担责任。

最终,行人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

央视选择在骑行案备受关注的节点,发布这个案件,虽然是巧合,但仍然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这里司机无罪,主要是两点依据:

第一、虽然医学上,电动车主是被碾压身亡的;但在事实上,其之所以被碾压,是因为摔到了轮胎下。

这其实就是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不是选伤害最大的作为主因,而要选相关性最强的作为主因。这背后依据的是“危险升高理论”,即,究竟是哪一个行为创设了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危险?是按交通信号灯正常行驶的司机?还是超速拐弯的电动车?还是未履行注意义务闯红灯的行人?

我相信大家都有判断,同样的理论,大家也可以用来分析一下骑行案。

第二个依据,则是司机的“预见能力”和“结果回避能力”。

事发偶然,作为正常行驶的司机,根本无法预见到会有人突然摔进自己的车道;即便预见到,距离如此之近,司机也根本不具备“结果回避能力”,那么主观上,司机就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他来说,只能成立刑法“第十六条”的意外事件,因而没有刑事责任。

当然骑行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事发路段的性质处于“已竣工、未交付”阶段。

那么我之前分析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就是效力等级最高的,在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事故,也要参照本法处理,这一观点与最高法张军院长观点也是相符的。

《今日说法》案件“避让不及”中,事发道路不仅“未交付”,甚至还在“施工中”,最后依然是按“交通事故”定性,这其实也是遵照了张军院长的意见,注意了立法对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变化。

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同案同判乃是公平的应有之义,我相信这个案例还是有一定参考性的。

同时,许多网友提醒我注意,事发地曾举办过骑行节,众多机动车都曾在该路段行驶。这种活动一般是当地特批的,也会实行一定交通管制,跟事发的通车情形还是有区别的。

不过这至少说明了,当地也认可事发路段已经具备通车条件,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影响了“交付使用”呢?

我之前分享过一个判决,那个案件中,道路也是处于已竣工、未交付、实际投入使用的状态,一个行人在这条路上摔成重伤,最终法院判决道路施工方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放任车辆通行,应负15%责任;发包方未及时组织验收,使得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无法及时履职,也负有15%的责任。我认为这个责任考虑,还是比较全面的。

最后,也希望骑行案的司机,能像央视分享的这个案件一样,能够通过《刑法》“第十六条”,走出刑事追责的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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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

简介:错换人生案代理律师。一个有温度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