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可以申请对员工先予执行吗?
答:
不可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只规定了仲裁庭可以应劳动者申请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裁决先予执行,企业不能申请对员工的先予执行。
参考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
例:
赵某是上海某化工公司员工,职位是产品技术服务部总监,由于工作需要,公司配备了一台装有公司分销渠道数据库内部网络版的笔记本电脑给赵某,但公司规章及岗位说明中没有对此类笔记本电脑的使用、交付、收回等做详细规定。
2007年9月,赵某以请病假为由,一直未上班。2007年10月,公司发现赵某的病假条均为伪造,同时发现赵某在另一家化工公司担任业务总经理,该公司经营与原告相同的化工产品;赵某还利用在原告工作之便及电脑数据库资料,私自走访公司客户,经销公司竞争对手的相关产品。
公司根据《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以赵某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徇私舞弊,为个人利益而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为由作出辞退赵某的决定,同时要求赵某交回笔记本电脑,被赵某拒绝。同时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公司在答辩的同时提出对赵某的反申请,此外还要求赵某赔偿公司损失并对赵某申请先予执行,交回公司电脑,但先予执行的要求被仲裁庭驳回。公司最终通过律师与赵某谈判,晓以赵某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风险与严重后果,促使赵某交回了电脑。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l企业对员工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l对于员工损害企业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来救济。
本例中,公司基于其工作需要为赵某配备了装有公司重要商业机密资料的电脑,但没有制定相关使用纪律规范,赵某却利用其中的资料在其他公司兼职,经营与公司形成竞争的产品,给公司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因此争议发生后及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尽快取回该电脑对公司来说是非常急迫的,但是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手段没有相应法律依据,不是解决此问题的可行手段,因此,最终是由公司聘请的律师通过法律谈判的方式让赵某自动交回。
操作提示:
1)企业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在信息、资产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防范这类员工损害企业利益的事件发生。
2)劳动争议过程中,由聘请的专业律师与员工谈判,达成劳资双方协议,解决双方纠纷,是相对于通过仲裁、诉讼解决纠纷更为节省成本和时间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