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70万元!酒鬼酒“内参”商标被侵权

惟恒知识产权 2022-06-28 09:09:28

裁判要旨

“内参”即“内部参考”,在我国一般特指新闻媒体向各级党政机关专门呈送的一种新闻报道,是新闻的一种特殊形式。“内参”虽然是现有词汇,但“内参”作为商标注册,其与核定的商品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具有显著性,且该商标已经注册,并经过权利人的持续广告、宣传、使用使其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侵权商品上使用“内参”文字,根据文字含义,不能得出属于“内部供应、内部招待”描述性使用的结论。

第一、兰陵美酒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兰陵洞藏-内参”62度浓香型白酒产品包装盒以及其产品正面显著位置,以醒目的红色为底色,单独突出放大标注“内参”黑体文字。起到了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被告抗辩在产品包装盒,以及产品的顶端有“兰陵及图”商标标识,但并不能对抗“内参”二字在侵权产品以及包装盒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第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应当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裁判文书

来源:IP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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