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折丢了就意味着钱也没了吗?吉林省长春市一名男子1998年为73岁父亲存下5万元养老钱,谁知道父亲去世后准备取钱,银行却说钱早在1998年8月被人异地取走了,还说账户已经销户。
男子一看存折,明明白白写着存了5万元,之后也没有任何支取记录,这是咋回事?面对男子的质疑,银行却拿不出取款凭证,这下法院可不答应了!
1.
案情回顾
1998年7月,小温在长春市某银行开了一本活期储蓄存折,往里面存了5万块钱。出于对父亲的孝心,小温把存折交给了当时73岁的父亲保管使用。
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2016年,小温的父亲因病去世。又过了三年,小温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这本存折。
2019年8月的一天,小温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准备取钱。银行柜员查询后,告诉了他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您的存折早就销户了,钱也被取走了。”
小温一脸懵:“不可能啊!存折在这儿呢,上面清清楚楚写着1998年7月30日存入5万元,后面也没有任何取款记录啊!”
银行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代存取清单给小温看:“您看,这份清单显示,1998年8月1日,您的账户发生了一笔异地取款,取了49990元,只剩下10块钱。”
“这份清单是机打的,谁知道是真是假?”小温提出质疑,“按照你们银行的规定,异地取款必须要有手写记录,还得盖上经办人的名章,取款人还得签字,这些凭证你们能拿出来吗?”
银行回应说:“这笔交易时间太久远了,原始凭证找不到了。而且因为金额只有5万元,没法进行全国查询,我们也不知道是在哪家银行取的钱。”
“这就太离谱了!我这存折明明在手里攥着,你们说钱被取走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这钱到底去哪儿了?”小温气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银行又补充了一份说明,说他们没有动机也没有操作空间去做假账,还特意加盖了上级银行的公章。
但法院认为,这些都不能当作有效证据。法院指出:按照当时的交易规则,取款必须出示存折,而且要在存折上记录交易明细。现在小温手里的存折上没有任何取款记录,银行拿不出原始凭证,光靠内部的一份代存取清单,根本不能证明钱已经被取走了。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这几点:
1、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小温能拿出存折证明存了钱,银行说钱被取走了,就该由银行来证明。
2、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必须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3、证据效力问题。存折是法定凭证,而银行内部的代存取清单不能对抗存折。上级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4、银行保管责任。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有义务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不能因为时间久远就推脱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需支付小温5万元本金,外加从1998年7月30日至实际给付日的活期利息。银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