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荒唐荒唐,李某竟然拿婚姻当儿戏,几年内结婚数次,李某结婚就是为了彩礼,到手以后就翻脸不认人,和新婚丈夫大吵大闹只为离婚,离婚后对方索要彩礼,李某大喊:“我就不给,你能把我怎么招。”
李某是外地过来打工的,在城里很难站稳脚跟,由于李某没有学历,只能做一些苦力活。李某在饭店当过服务员,在酒吧当过陪酒女,还在洗脚城做过技师。
李某经历过这些后,再也不想这么累的赚钱了。金钱让人堕落,李某在认识洗脚城的老板杨某以后被他在酒后侵犯了,然后就在他的手下干活。
洗脚城表面是洗脚城,暗地里却是卖淫的窝点,卖淫女就是妓师中的大多数。李某干了一阵子就不干了,因为老板杨某什么客人都给她接,岁数大的老头她都服务过。
李某挣惯了轻松的钱,出来以后别的脏活累活她也瞧不上。
后来认识了红姐,红姐教会了她一个挣钱的好办法。
李某认识了一个进城打工的年轻男人王某,王某为人老实憨厚,就是岁数有点大了还没娶上媳妇。
李某看着老实的王某开始了自己的计划,平日里对着王某嘘寒问暖,渐渐的杨某也对这个关心自己的女人有了好感。
两个人确定关系后,李某展现出自己美好勤劳的一面,让杨某觉得这是个可以结婚的好女人。
李某也在相处的时候,和杨某提出想和杨某结婚的想法,问他到底会不会对自己负责。
很快,杨某便答应李某把她带回家见父母的请求,路上杨某看着这个为自己付出的女人,很是满意。
到了家里,李某看着杨某家里的一切,感觉杨家应该能挺有钱,就决定继续演下去。看着杨父杨母好不热情。
在杨家就很有眼力劲的帮着做饭,干活,打扫卫生。杨父杨母见此更加认可这个好儿媳。
杨某得了杨父杨母的同意就决定和李某结婚。在商量彩礼时,李某提出我要18万的彩礼。
李某说道:“我不是想要这么多的彩礼,我只是想给我自己一个保障。”你不会因为彩礼谈不好不和我结婚吧。
杨某确实打心里喜欢这个女人,但想到自己家里的情况,杨某迟疑了。杨某给自己父母打了电话。
电话中杨某说道:“爸,小李问我要18万的彩礼,咱俩也没有那么多,这婚我不想结了。”
杨父生气的说道:“我借去,你咋能不结婚,但是这钱得结婚以后才能给她。”
李某见此,只能和杨某结婚才能拿到钱。结婚典礼没有多么豪华,李某就这样嫁到了杨家。
婚后,杨父按承诺给了李某18万彩礼。李某拿到钱以后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再也不像以前那样勤劳,每天好吃懒做。
李某只想通过这种方式让杨某自己提出离婚,每日不断的和杨某打骂,用最恶毒的话骂杨某。
然后还对杨父杨母很不尊重,杨某也很后悔自己看走了眼,找了这样个媳妇,决定和李某离婚。
可当杨某提出离婚并让李某将彩礼归还时,李某当时就不干了。李某大吵到,给了我就是我的,我跟你结婚我也让你睡了,这就是我的补偿。
两个人没有离成,就这样僵持着,李某整日的想办法让杨某和自己离婚,杨某为了要回彩礼就是不离。
后来,李某又找到红姐,问红姐怎么办,红姐说,你找人打他一顿,他就怕了。
李某一听,也对就就在镇上找了几个混混,给了他们一笔钱,让他们把李某收拾一顿。哪知这伙混混不知轻重,直接把杨某打的进了医院,虽然只是皮外伤,看着也很吓人。
杨父在得知事情的始末后,气的火冒三丈。直接找到了李某,让李某给个说法,李某也不知道如何是好,毕竟自己当初也只是想吓一下杨某。
李某吓的直接逃跑了,藏在了红姐家里。杨父一边照顾着医院里的儿子,一边还要找李某。
杨父每天都焦头烂额的,终于在有一天打听到了李某的消息,找到了红姐住的地方。
杨父敲门,直接将李某堵了个正着,拿着门旁边的扫把就要打李某,李某吓的躲在了红姐后边。
红姐不想惹祸上身就跑了出去,杨某关上门和李某说道:“只有你把钱还我,我就让我儿子和你离婚,咱们之间的事情既往不咎。”
李某不同意,到手的鸭子咋的也不能让它飞了,就趁着杨父不注意跑到了卧室,锁上门就拿起电话报警。
杨父一点也不害怕报警,就在客厅说道:“你报警我也不怕,正好让警察主持公道。”接着就坐在客厅里等着警察来。
警察赶过来后,李某立刻开门出去,和警察说道:“警察同志,快救救我,这个人是我公公,他要强奸我,幸亏我反应快躲到了卧室里。”
警察并没有听取一人之言,也向杨父了解了情况,杨父说道:“警察同志,她信口雌黄,她先是骗我儿子和她结婚给她十八万的彩礼,又找人打了我儿子,我儿子现在还在医院啊。”
警察一听,谁都有谁的主张就将二人带回了警局。
审讯过程中,李某心虚的不敢看警察,经验丰富的警官发现了这个情况,一再对李某提问。
李某不堪重负,最后交代了事情的真实经过,对自己做的错事供认不讳。
最后十八万的彩礼回到了杨家,杨某伤情康复后也没有留下后遗症。
«——【·以案释法·】——»
获得金钱的手段有很多,但只有正确的方式才不会让你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
首先李某以结婚为理由,向杨某索要高额彩礼后又故意离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骗婚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诈骗罪。骗婚在法律上准确的说法应该就是诈骗。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构成骗婚前提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交付了数额较大彩礼且没有登记领证或者未实际同居生活或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适当予以返还。
李某向杨某索要18万彩礼,杨父四处借钱,导致家中没有积蓄生活困难,故我认为,李某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其次李某为了让杨某离婚,雇用他人殴打李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雇人打架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人打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雇主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李某是主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寻衅滋事行为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被洗脚城老板杨某侵犯,杨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杨某是年满十四周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故满足构成强奸罪的主体要件。
杨某侵犯了李某,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满足了构成强奸罪的客体要件。
杨某在明知李某不愿意与自己发生关系的情况下和李某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了强奸罪的客观要件第一点。
即: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状态而趁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杨某在李某明确拒绝和反抗并乞求不要的情况下继续自己的侵犯行为,满足看客观要件的第二点即:必须违背妇女意志。
综上诉述,我认为杨某侵犯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洗脚城老板利用洗脚城的掩护,组织卖淫女卖淫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
因此洗脚城老板组织买淫女进行买淫活动,通过买淫女买淫获得金钱的行为属于组织买淫。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人会问,红姐告诉李某骗婚的方法,那红姐是不是属于教唆罪?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
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红姐并没有欺骗杨某的故意,也没想诈骗杨某的彩礼。
综上所述,红姐告诉李某,只是告诉了李某骗婚骗彩礼的方式,并没有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李某实施犯罪,故红姐不构成教唆罪。
罪犯的结局就是被捕,真相永远不会被掩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