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患双向性情绪障碍,2个月买两套房子,一900万一套,价值500万,总价值1400万。一个月工资4000元,每个月还房贷7万元。母亲发话:高额房贷负担不起,对女儿这种行为又无能为力。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4000收入能贷一千多万,你信吗?太搞笑了,银行不是要审查吗?只想知道这1400万贷款当初是怎么贷出来的,这一般人都做不到!
随后,马上就有疑似知情网友的解释:只不过是房产公司的一个套路,把这个女人套了,房产公司借钱给这个女的贷款买,如果叫这个女的去银行申请贷款,才几千块钱一个月,银行会批吗?
对此,女子的家属也就是他的妈妈任大妈表示:已经六七十岁了,根本监护不了她,她有精神疾病,开发商怎么能把房子卖给她,银行怎么批下的贷款,我希望把房子给退了!不然我们没法活了啊!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或者换句话说,任女士收入不高,每个月4000多块钱,买两套房背上了1000多万的贷款,每个月要还7万块钱,还不上该怎么办呢?
首先,要搞清楚不同的法律关系,才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任女士月收入只有4000块钱,却能贷到1,400万买两套房,这其中确实有套路,就是开发商以所谓的零首付名义,将首付款借给了任女士,双方之间事实上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
除此以外,任女士在银行办理了两份抵押贷款合同,与相关商业银行,双方之间也存在着借款合同,所以她才会说每个月要还7万块钱!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4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事件中,从任大妈提供的鉴定报告,还有任女士口述的情况来看,她确实患有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症,属于精神疾病,此时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来,比如说,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因此,任大妈作为仁女士的监护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确认与开发商之间的垫款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求人民法院对任女士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在确认任女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的前提下,从而解决两份合同的限制。
除此之外,1400多万的贷款就这样随便发放出去了?像很多网友质疑的,如果任女士是存在精神疾病的,银行方面在贷款调查审核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疏忽的,可以说资质审查基本上流于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很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现在国家千方百计的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还是要想尽办法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需求,就不要千万搞这种假名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