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判决书判定的赔偿明细显示,原告十级伤残的伤情,法院判决赔偿了40多万元,令转发的律师惊呼,这样的赔偿标准,实属罕见。
其中,判决款项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被扶养人生活费”12万多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是14万元多元,原告主张的12万多元是自己主张的少了,最终只好支持了12万元多元。也就是说,法院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都超过了原告的预期。
尽管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父亲未到57岁,原告母亲也应承担部分的扶养义务,不应只让原告一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据此推测,可能是原告提交了其父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人员扶养的证明,不过,这仅是推测,判决书并没有解释。)
但是,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规定,关于原告母亲与其配偶之间是否认定为被扶养人,侵权类案件中,成年近亲属被认定为被扶养人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本案中,原告母亲有成年子女尽赡养义务,故不满足“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原告父母之间存在被扶养义务。本院确认因案涉事故造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48229.9元,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超过法定确认金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这段表述以烟语君的法律水平,是没有看懂。法院抛出的法律问题是,“原告母亲与其配偶之间是否认定为被扶养人”,却在阐述“成年近亲属被认定为被扶养人需满足两个条件”、“原告母亲有成年子女尽赡养义务”。按照法院的阐述,应该得出其母亲不需要原告扶养的结论,没想到判决推论结果却峰回路转,最后得出的结论却是,“不能认定原告父母之间存在被扶养义务”。这推理关系你看懂了吗?此外,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说明,这“本院确认因案涉事故造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48229.9元”,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估计不仅被告,就连本案的原告看了这个判决,也是一脸懵吧?以上还不是争议最大的。这个判决在网上引发流传乃至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原告十级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程度,法院是否应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有网友在网上找到了各地法院判决的,构成了十级伤残乃至八级伤残的均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裁判案例。上图中的二审法院就判决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被上诉人周某芬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审根据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不当。”,据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中的明确规定:“15.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做出判断。审判实践中,对于构成伤残的,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如下原则处理: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可见,法院判决“被抚养费人生活费”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二是需要认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注意,上述的这个“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不同于伤残等级,是需要法院作出认定,或是进行司法鉴定的,也就是上海法院规定的,“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十级伤残,一般是不会对劳动能力造成影响的,故很多法院内部干脆明确规定,一律不予支持此伤残级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此,网上很多律师还在不断的进行异议。其实,如果认为应该支持的话,受伤者搞个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司法鉴定就是,可有些法院却执行内部规定,不同意原告进行此类鉴定,也许是担心影响审限吧。
不仅十级伤残是否应该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争议,而且,究竟应该按照多大的比例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只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需要支付百分之百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丧失的,也是部分支付。
然而,上述截图中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并未见到受伤者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也不知道法院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对劳动能力100%、80%、60%的影响比例,只知道法院一句,“本院确认”就给判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48229.9元。都说交通事故之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最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那几项赔偿标准,只需要对照证据认定裁判即可。可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求真务实精神和一视同仁的司法追求,即便是最简单的,“十级伤残是否应该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律问题,也会判出个五花八门,最后成了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让人莫衷一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