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我们称为“一人两用”。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名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结合产生的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即行政隶属关系,不同于约定的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除了上述比较特殊的人员外,在其他类型的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也应类推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八条规定,认定多个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解决5554相关的劳动争议。
所有的工作岗位都能“一人多用”吗?不能。因为劳动者的时间、精力和技能都是有限的,尤其在一些执业要求较高的特殊岗位。
李某为B公司员工,他又以注册建造师身份到A公司从事工地现场负责人工作。A公司向他支付了劳动报酬,后李某要求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要求李某先与B公司解约后才能与其签约。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李某要求A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事实上李某为A公司提供了专业服务,公司也向他支付了劳动报酬。从主客观情况看,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以注册建造师身份到A公司从事工地现场负责人工作,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变更执业单位的行为,应当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因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李某一方,A公司无需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也是对某些特殊岗位职业一人两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