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李某因私事外出时受伤入院,医生要求他住院并观察治疗2个月。但在李某通过线上方式提交了诊断证明和请休2个月的请假条后,公司却以其受伤与公司无关、他长时间不能上班会影响工作为由,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案 件 分 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者非因工受伤也受医疗期制度保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享受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因此,李某至少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他提出休息2个月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医疗期内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符合相应条件。
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的做法无疑与法律相违,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固执己见,李某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将承担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