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团体意外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
在实务中存在2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不能抵扣雇主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款属于雇员福利。这种观点得到了雇员的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理赔款应当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按照损失填平原则,雇员不应当得到“双重赔偿”,这种观点得到了雇主的支持。
两种观点都客观存在,在不同省份支持的观点也不一样。今天分享一篇河北省高院的裁定书,河北省高院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应当抵扣雇主赔偿责任。
【案件背景】范车主购买了一辆重型运输车,并雇佣尚司机作为营运司机。
尚司机拥有合格驾驶证,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
尚司机不幸在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尚司机的家属,要求雇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范车主认为,尚司机作为车辆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范车主提出,事发前范车主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50万元,已经赔付给受害人,该笔金额应当予以扣除。
尚司机的家属认为,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即尚司机的法定继承人,与范车主无关。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尚司机是具有相应驾驶资格及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应尽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尚司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酌定承担20%责任,范车主承担80%责任,应当赔偿80万元。
法院查明,范车主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理赔50万,已支付至原告账户中。
根据民法的补偿原则,无论通过哪种救济渠道,只要弥补雇员损失即可。
且被告作为雇主为其营运车辆及车上人员投保,目的在于减少其用工风险及发生事故后的损失,分担赔偿责任。
若雇主投保却在赔偿时不能予以抵扣取得间接利益,将会减少雇主为雇员投保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保护雇员的权益。
法院认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应当减去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损失数额更为合理。一审法院判决:范车主赔偿原告30万元。
尚司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家属已经领取的保险理赔金50万元是基于范车主购买的交通团体意外伤害险,范车主作为雇主为其营运车辆及车上人员投保该险种,其目的在于减少其用工风险及发生事故后的损失,分担赔偿责任,如雇主作为投保人仅具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却不能直接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将会减少雇主为雇员投保的积极性。
故原审依据公平原则,将50万元保险理赔款在上诉人应得赔偿金基础上予以扣减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司机家属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河北省高院认为:对于保险理赔金扣减问题,该保险理赔金系基于范车主购买的交通团体意外伤害险,范车主作为雇主为其营运车辆及车上人员投保该险种,其目的在于减少其用工风险及发生事故后的损失,分担赔偿责任,原审依据公平原则,将保险理赔款予以扣减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民事裁定书(2020)冀民申5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