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青岛侯元祥案的一些材料,发现判案逻辑与最近经历的一个虚开发票案惊人一致。那就是绕开法律罗织罪名,然后判有罪。被告上诉,二审法院一般会保护一审司法人员,多维持原判,即使发现有严重枉法,也是驳回重审,而不是开庭审理再判。这个逻辑是什么呢?
1、用行政机构的认定代替司法审判,作为有罪的基础。什么意思?比如青岛侯元祥案起诉他制造假药罪,可是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很容易知道侯元祥不存在这个犯罪事实的。想知道这个原因的可以看我上一遍文章《再论》。这时候如何才能发起起诉呢?一个关键角色出现了,本案就是市场监管局,这个局根据相关规定开出一个《认定书》,认定侯元祥所售药品为三无产品。然后公安机关就依据这个行政认定书为依据发起制造假药调查,从而启动司法程序。国家认定假药有《药品管理法》和《中医药法》,他们绕开不用,选择了行政机构的《认定书》,是很奇葩的。
2、摘取他们认为能够证明的证言,构建所谓法律事实。真实的法律事实是重物证的,侯元祥案,那就是拿他配置的药丸去鉴定,看他成分是否造假,质量是否变质。显然他们知道这些方法是无法找到罪证的,他们就杜绝走这条路。而是去到处找证言,已经从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那里找证言证据。这个过程,往往会不管那些证明无罪的证言,摘取他们认为有罪的证言。在通过证言构建犯罪逻辑链的时候,他们依然会绕开《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的构成制造假药的判定逻辑。比如法律规定判断假药的依据就是药本身是否假,但是司法机关的人会用你是否具备治疗这个病的能力,来判定药是否假。是否具备治疗能力判定依据应该是患者的治疗效果,这个肯定也不用,而是去问:你知道他那里学的医啊?这个肯定有人不知道,于是由此就推定侯元祥不会开病。如此绕啊绕,放着法律不用,自己设计一个逻辑来。这是对立法权的僭越。因为法官无权创造法律以外的判定依据,否则就是法官在立法了。自己需要判罪,然后就自己想一套依据当法律用。
3、最后在量刑环节,再回到法律上去,看看法律规定判多少年,就说被告所犯罪符合这个规定,就判了。甚至可以自己先量刑,然后去找罪名。比如侯元祥案,初判定为制造假药罪,那判十二年。二审驳回,居然以补充侦查为理由,换个罪名,所谓妨害药品管理罪,这个会判的轻嘛,就容易要求被告接受。一个犯罪事实,在法律烂熟的司法系统里面,怎么可以一会制造假药罪,一会儿妨害药品管理罪呢?显然根本原因是司法机构需要的是审判,而不是犯罪事实。
4、这与近期经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案子惊人的一致。那案子被告是一家管理简单的物流公司,这家公司发现小微企业增值税率要比一般纳税人的低几个百分点。于是就利用这个税差优势揽业务。突然有一天税务发了一个认定书,说虚开发票了。然后是公安启动调查,到处找口供,一些口供明明是为被告辩护的,也可以从里面找到所谓“证据”。接下来是购置犯罪逻辑,理由竟然是如果这家小微企业不去揽这个业务,那这笔物流就要按照高税率纳税,这家小微企业一参与,这笔业务税率降低了,因此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了。多么奇怪的逻辑!
5、这是巧合?还是枉法者在相互学习呢?
有资本看上药方了!
在杀死中医药方面,他们是专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