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给正义赋予“强权”推进,结果仍然是“邪不压正”,正义当然还是正义。“强权”在这里对“正义”的及时性给予了保证,是人们乐于见到的社会效果。
“强权”介入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都未必能起到人人满意的结果,法治社会有“律条”为全社会进行“合法”与“违法”的界定和责任追究,“权力”介入其中,将影响法律的公正公平进行。但对于人们普遍关心,且在某种程度上需要加快进程的事件中,有限的“权力”干预,却能起到平抑民怨的效果,比如“唐山打人案”,案发后,“两高”和“工青妇”都积极介入,并导入“异地审理”程序,涉案人员才被“从快从严”正义审判。万众称快。但“权力干预”不能也不应该成为一种常态,要尊重和鼓励司法机构按照既定步骤展开并实施,上层领域只起到“监督”作用。比如对于行政窗口设立的“有效工作日”承诺,上层权力机关有监督义务,监督其是否违背服务承诺,是否有意拖延,或恶意拒办。但不在形成“既定违规事实”前,提早介入。以“见义勇为”的申报期为例,“见义勇为”有其特定评审流程,如果一个案件按照流程和程序正在办理过程中,且没有超出“工作时效”,此时权力野蛮介入,促使其“加快速度”,先不说整个上下游工作链因此进入“匆忙”状态,万一“乱中出错”,这个责任谁来负?“冤假错”如果出现在这样人人关心的案子中,那才是晴天霹雳。总之一句话,人们关心正义有无“公平公正”的环境,能否及时降临,就要给予实施机构充分的时间,而非“膜拜”更高的权力机构进行“权力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