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服饰违僭处罚机制以维护以皇权为中心的服饰制度为根本目的,因此其惩处的原则大多围绕着服饰制度中的身份关系展开。明代服饰违僭处罚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皇室服饰的排他性皇室服饰的排他性体现有两个方面,其一在于皇室处于明代服饰秩序的最顶端,皇室的身份最为尊贵,其服饰规格也最高。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僭越。
其二在于皇室服饰还有专属的服色和花纹图案等排他性设计,这些元素任何人都不得僧越。皇室服饰的排他性是在违僭案例中最为重要,也是使用最为频繁的原则。
明代皇帝冕服于洪武三年正式定制。明太祖以古制中的五冕太繁没有照搬,只采取了其中的衮冕、绛袍纱、通天冠。即便相较唐宋之制作出了删减,明代皇帝服饰仍是最复杂,等级最高,种类也最为丰富的服饰。
明代皇帝的冕服是最高规格的礼服,在重要典礼场合穿戴。冕服设计复杂,展现了明代服制中最为尊贵华丽的一面。明代冕服前后在洪武元年草定,此后经历过数次更定,嘉靖八年,明世宗通过考据典制,对冕服进行了修改,此后一直沿用到明末。
皇帝的服饰不但种类较多,其设计也具有丰富的内涵,其玄衣黄裳,象天地之色,寓意皇帝是天地间的主宰,通天冠服,则寓意天子能与天交流。
此外皇帝冕服的十二章纹饰和常服突出的团龙纹无不显示着皇帝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其尊贵地位。这种尊贵设计代表了皇室独有的服饰地位,任何阶层的服饰不得与皇室服饰相比。
龙是皇帝权威的象征,依据洪武元年初定的服饰制度,皇太子与亲王冕服基本相同,其服制为玄衣镖裳,衣裳上有五章纹饰,皆含有龙,龙的位置在肩上。
皇帝服饰除了形制尊贵,在服饰材质、服色、纹样上有诸多排他设置。服色上,明代尚朱红,针对朱红器皿、玄黄紫等色多次下达禁令,官吏军民等不许僭用。
洪武十四年皇帝下令官吏军民不许服用玄、黄、紫色。玄黄紫等色成为皇室的专用颜色。玄黄之色因其象天地之色,而皇帝被称为天子,玄黄等色只有皇室才能使用。服色上的排他性与传统的自然崇拜思想结合在了一起,使得皇室的身份更具威严感和神秘感。
除了玄黄等服色以外,特定的纹饰也能与皇权相挂钩,如龙凤纹饰,龙凤本是中华民族的图腾,后用来形容优秀的人才,卧龙凤雏即为此意,宋以后龙凤逐渐发展为皇室的象征。
明太祖朱元璋便将龙凤定为皇室专属的纹样,普通人的舆服器用皆不能私刻龙凤。洪武三年,明太祖下诏中书省申禁官民器服,这次的申令所限定的元素更为广泛。
明太祖有意打造一整套的皇室生活规范,将它们作为皇室贵族专用颜色与纹样而让其他人无法效仿,服饰秩序正是这一套生活规范的中心。关于服色和龙凤等纹饰的禁令条例在明代各朝都被不断重申,维护皇室专属性的服饰设计也是明代服饰违僭处罚机制的最主要的任务。
明代皇室服饰的排他性元素较多,其服饰违僭惩处机制很大程度就是围绕这些皇室专属元素的违僭而展开。发生在明初的比较重大的服饰违僭案例中,廖永忠、蓝玉、胡惟庸等人皆因违僭龙凤纹饰而获罪。
皇室及宗亲是明代服饰制度中最为尊贵的一个群体,明代服饰违僭禁令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是维护皇室在服饰上的专属权力。皇权的排他性是服饰违僭中最重要的处罚原则。
一方面此项原则的现实影响极大,明代大部分的服饰违僭案件也和僭越皇帝专属的纹饰、服色有关,尤其是对蟒袍、龙凤文的惩处规定,其牵连甚广。
另一方面,明代服饰制度设计的初衷便是为了维护特权阶层的身份地位尊贵性,明代的服饰制度设计又大都由皇帝主导,因此在服饰制度设计与惩处机制设计中,体现皇权的权威与皇室服饰的排他性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
总的来说,皇室服饰的排他性原则是明代服饰违僭惩治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这项原则表明了明代统治者在服饰制度方面维护皇权威严的决心,集中体现了明代服饰违僭惩处机制中所维护的身份关系。
下不得僭上,上可以僭下明代服饰制度的一大重要功能便是辨别身份地位的高低,但这种身份确认又不是完完全全的秩序井然,分毫无犯。服饰作为日常生活的最普遍的一部分,其制度设计必然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便是“上可以僭下,下不得僭上”,该条在《大明令》中有明确记载,这表明了明代的服饰制度在强调身份秩序的同时,对身份特权更为看重。
“上可以僭下,下不得僭上”原则的初衷仍是规制百官服饰,一方面很少有百官会自降身份去服低品服饰,另一方面百官日常穿着不宜规定的过于死板,以致生活不便。该项原则得以贯彻的前提是有建立起等级分明的官服制度。
明代的百官服饰制度十分清晰,文官武官,品级高低,在服饰上的设计的不同十分突出。服饰秩序的身份等级分明为“上可以僭下,下不得僭上”原则的贯彻提供了制度基础。
该项原则的初衷是为高级官员提供一些服饰上的弹性,而不至于日常穿着过于死板不便,在保留服饰身份秩序的同时也强调了官员的服饰身份特权。
对于身份特权的强调也会招致一些问题,比如导致服饰制度的威严性下降,首当其冲的就是皇帝自降身份,穿着官员服饰或者不合礼数的服饰。如武宗多次穿异服与戎服,对服饰秩序破坏不小,本已经在服饰上十分尊贵地位的大臣和宗亲试图打破固有秩序,僭越皇室的服饰。
服饰褫夺与身份一体服饰褫夺是指本享有特权地位的人,其服饰依法剥夺的情形,主要是指官服的褫夺。官服只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才能穿戴。官服的获得往往伴随着正式的封赠过程,其服饰设计与庶民服饰有明显的区别,其内部也因身份等级不同而有着显著的区别。
官服是明代服饰制度中最复杂,最具有内涵的服饰,其褫夺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而言,因违法犯罪被罢官削爵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明代的服饰褫夺与身份的贬滴往往是一体变化的。
明代的服饰制度有严格的身份等级之分,如果官员违法犯罪导致官职或爵位被削,其冠服便会发生改变,明代因为犯罪而被革除封号的最著名的例子当属宁王宸濠之妃赵氏并宗人等。宸濠兵败后,其妃赵氏被革除封号,收回冠服,与其妾属等俱被送至凤阳高墙安置。
冠服是身份的象征,冠服的获得需要伴随着身份的变化和册封的仪式,其冠服的剥夺一般也与相应身份的变化有关。在很多情况下,身份被剥夺都是会因为违法犯罪而导致,但也有少部分情形下,与违法犯罪无关的身份改变也会导致冠服被褫夺,其中以命妇冠服最具有代表性。命妇冠服的封赠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合乎礼法是最基本的要求,明太祖以条例的形式确立了对命妇的身份要求,必须是明媒正娶的良家女子,妾可随子受封而不得随夫受封,以保障嫡妾之别。同年,明太祖又诏廷臣商议,以封赠例的形式确立了文官封赠荫叙之制。
冠服封赠的嫡庶之别展现了明代的服饰地位与身份一体的特征,冠服的褫夺也是如此。命妇封号冠服的褫夺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女性违反礼义及祖训,被剥夺封号及冠服,此外还有如失去贞洁,有违礼法有时也会褫夺封号冠服。
因命妇身份是朝廷给予官员和宗室勋戚的封赠,其象征着皇权对下的恩赐,命妇自然要保持清白贞洁,道德上不容许有任何污点。明代对于女性的贞洁十分重视,如若被他人站污,会被视为不洁之人,惟有以死明志,其身份与名节才能保全,否则很有可能被褫夺封号与冠服。
第二类是其夫或子身份被剥夺,命妇封号及冠服也会相应被剥夺。命妇封号冠服直接与其夫或子的身份地位相等同,一旦其夫或子的爵位被削,命妇赖以存在的身份基础就会消失,即使自身清白无犯也无法逃脱被革除封号,收回冠服册命的命运。
第三类是命妇改嫁,其封号与冠服也会被剥夺。命妇没有再婚的权利,即使夫亡也必须守寡明志,否则命妇封号与冠服也会收回。还有一类特殊情况,是按例不得封而封,其封号也会被剥夺。
综上所述,明代的服饰制度与身份地位是完全挂钩的,一旦身份发生变化,冠服存在的基础也发生了变化,而且皇室的服饰处罚最为严重,种种原则都表现了明代服饰制度中服饰与身份地位的紧密关联。